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简介:检察制度研究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中一个比较活跃的研究专题和领域,多年来,一直保持着一定的'热度'。台湾检察制度研究具有三个主要特点:学术紧随实践而脉动、检察官群体尤其是基层检察官的广泛参与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20世纪70年代恢复法制及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大陆法学界关于如何科学地定位和配置检察权始终存有争议。比较两岸检察制度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着很多共通性的问题,例如,检察官的定位问题、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分际问题、检察官行使包括羁押权在内的强制处分权的合理性问题,等等。虽然这些问题提出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但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研究,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上,对于大陆的检察制度研究都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简介:发端于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建立在数字复制传播的匿名性、快速性以及界权成本相对较低的基础之上.'通知—删除'规则本身属于诉前措施,未经司法程序对行为进行认定而采取相关措施,本身就需要慎重,而'通知—删除'规则通过反通知、错误删除的责任承担制度来进行调整,以避免出现规则滥用的现象.商标、专利领域并不具有数字复制领域的特征,而且在商标、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并未建立反通知制度、错误删除的责任承担制度等来进行权利义务平衡,导致规则滥用现象明显.以商品实物为载体的商标、专利领域通过一般规则完全能够解决侵权问题.退一步而言,如果在商标、专利领域建立'通知—删除'规则,需要通过形式要求、反通知、担保等制度构建来平衡各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