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涉及司法职权分配、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等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存在着机构不断扩张、运行机制及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日趋行政化等失范现象,由此导致职能定位模糊、分散审判力量、内部权力互扰、降低审判效能、影响法官定位、损害审判独立等弊端。究其缘由,既因观念上存在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受行政管理惯性下审判绩效考核模式的主导。考察其他国家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可以看到,尽管形态不尽相同,但均采取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这为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重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配置,首先应以去行政化为基本理念,任何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应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为核心目标。其次,厘清法院内部条块明晰的审判业务体系、司法辅助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三大体系。再次,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管理保障体系,明确主体形式、合理配置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系,最终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简介:<正>目次一、经济法治与传统法治的内在冲突(一)经济法的模糊性与法治确定性的冲突(二)经济法的开放性与法治自治的冲突(三)经济法的特别适用与法治普遍性的冲突(四)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与法治合理性、正当性的冲突二、经济法治悖论的程序法整合(一)经济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动性与其确定性要求的程序法整合(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开放性与其封闭性运行的程序法统一(三)经济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经济事务个殊性之间的程序法沟通(四)经济法内容的国家输入性与市民社会自治的程序法连接一、经济法治与传统法治的内在冲突经济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类型,它对传统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超越"或者说"背叛"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国内学者高鸿钧教授在论证现代法治的困境时进行了十分精辟的概括和总结:以经济法为代表的实质法治"试图通过对绝对财产权的限制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抑制功利主义效率所导致的实际不公平后果;通过对绝对契约自由原则加以限制和干预,防止强者利用形式自由的契约压迫甚至变相奴役弱者;通过对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关照,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