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9期发表了一篇律师同行的文章,谈到一个叫骆驼公司的在与承包者打一场拖欠承包款纠纷时,把拖欠货款的一方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终于艰难胜诉,与第三人达成还付货款及其利息的调解协议的故事。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认为“骆驼”一案的追加第三人颇有不妥,胜诉实为免强。为此,特具文叙一己之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三人,特别是本案提到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他既不是处于原告的位置也不是处在被告的位置,而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对争讼的标的一般是和本案被告有一种民法意义上的依
简介:众所周知,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一词表示,有时也称'法锁'(juris、vinculum)。顾名思义,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即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所以,债只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具有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是历经数千年流变而成持之不易的。传统的民法学正是基于债的相对性这一理论基础,不承认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缺乏公示性,且市场交易的迅速、安全、稳定的要求也不容债权人扩张权利至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这种理论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
简介: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一些学者提出在仲裁中纳入第三人制度从而解决仲裁程序中牵涉到第三人的事实问题。笔者认为要引进一项制度首先必须考察这项制度所依赖的土壤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所以笔者从第三人制度的起源——诉讼第三人来加以对比分析,从而得出仲裁中不宜纳入第三人制度的结论。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三方制度的启发,笔者认为在仲裁中可以借鉴它来创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第三方制度。除了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存在“仲裁第三人”情况的难题,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仲裁自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来应对这一问题,而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展就是一条值得重视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