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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立法缺陷,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遭遇不少困境。《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解散公司,但并未明确持股时限以及出资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判断标准模糊;举证责任分配亦不合理。为更好发挥制度价值,应该从立法上实现突破。

  • 标签: 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诉讼事由
  • 简介:招投标中职务犯罪存在如下特点:操纵标的、"班子会"定标、评标形式化。究其原因有二:一是"隐形"权力干扰;二是招投标制度问题。在招投标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无疑是"防患于未然"的必然之举。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具有特殊性,因此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也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首先要健全权力责任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权力追责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采用纪检、监察、检察等多部门联席会的形式,针对具体情况追究领导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刑事责任;其次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监督介入,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 标签: 招投标活动 职务犯罪 检察预防
  •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对损害赔偿缺少统一的、体系性规定。作为构成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损害客体从传统的人身财产、经济利益两分法逐渐走向融合,赔偿主体间的关系除了陌生人与合同相对人外,已经发展出了更多的中间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等问题日益凸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鉴此,违约与侵权可整合至不法行为项下,统一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损害范围的确定性、行为主体的可责性三阶架构来整合成一套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同时,应将因果关系的适用限缩在责任成立层面,扩张可预见性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应用,另增加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必须据此构建统一的、有一定前瞻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以真正解决违约与侵权日益模糊的边界,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 标签: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责任体系 司法实务 缔约过失责任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德日刑法中,根据三阶的犯罪论体系,行为通常只要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就成立犯罪,就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对行为的量没有要求,即不存在罪量要素的规定。[1]与此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上却采用了特色鲜明的罪量规定,比如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滥用职权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关于数额的规定。陈兴良教授指出:'数额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为常见的罪量要素。'[2]

  • 标签: 中的定位 体系中的 数额阶层
  • 简介:H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故事',本质上是科制风险治理问题。通过个案可以深化对科组织行动逻辑的理解:当遭遇治理风险,其会主动建构风险;面对风险信息处理困境,促发自我保护机制;对于专业的风险评估,心理矛盾;在风险的分配上,倾向于风险转移和规避。责任追究的不合理,不仅会将其风险规避的行动逻辑推向极端,也可能迫于压力在具体个案中胡乱问责。治理目标的置换和相应治理技术的开发,可能进一步导致基层治理的'内卷化'。在当下中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中,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基层组织往往将风险转移、规避置于治理目标的突出位置,导致治理技术的异化,使风险冲击更加不可控。因而,需要建构综合性的治理框架,嵌入法制系统,增强科体制面对风险冲击的灵活性和回应能力。

  • 标签: 风险 科层制 基层治理 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