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世纪罗马法学研究主要表现为对发现的罗马法之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注释、研究,以及针对罗马法展开的教育与教学.而得以保留下来的罗马法文献逐渐演化成为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法律教育与教学的主要的权威文本,注释法学主要是注释法学家以罗马法文献为基础展开的解释、研究与教学.注释法学家使用的方法又是从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学习与借鉴的方法,特别是同“旧逻辑”密切相关.罗马法文献内容与经院哲学方法又是中世纪的学术组织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的基础与工具.中世纪注释法学是由文献、方法与教育三位一体所构成的,彼此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因此,法律教义学之所以保有其活力或者韧性在于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所在.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宪法学课题.无论是从制宪权的内容还是从制宪权主体的角度出发,既有的宪法理论都没有能够妥当地说明这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需要从1949年“建国”的正当性原理当中去寻找.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为集中体现的建国行动,包含了一项以人民的名义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即未经人民正式选举产生的新政协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职权,目的是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够在不远的将来无拘束地自由出场,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宪法.这个原理可以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法.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民众生活的迅速改善,各级政府形成了一种发展观与绩效观。这种发展观与绩效观激发政府和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实现了大国崛起,但由于缺乏法治理念的指导、法治规则的约束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存在一陷。但为一笔重的历史上需要适的形作出质变。基于法治国家的背景,确立科学的发展观与绩效观需要重申法治理念,加强国家职能以促进领导干部民主、开明、负责任的理念和理性、宽容、长远的社会主流价值观,通过博弈、交流和沟通实现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完善融合激励与惩戒的法治规则之制定和实施,并强化公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具体法治方式的运用。
简介:学术界在描述秦汉时期的"比"时,常常使用判例或者判例法等西方法学概念,有不少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实行判例法的审判方法,史籍中所记载的比是作为判例法而存在的,但这种笼统的概括或描述并不准确。秦汉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审判体系以及各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由多种司法机构作出的不同种类的"比"——判决成案,这些判决成案的形式及性质是参差不齐的,它们在司法适用中发挥的功能也存在显著差异,它们与西方法学概念中判例法的含义相去甚远。判例或者判例法来源于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其含义具有非常浓厚的西方司法制度传统色彩,我们今天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慎重使用来笼统概括或描述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及法源的特征。
简介:6月26日,省委书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国生主持召开十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若干改革事项,其中包括《河南省法学会改革方案》。7月4日,省委政法委印发了《河南省法学会改革方案》,并要求全省法学会系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