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韦伯把西方法治的生成描述为一个法律理性化的过程,他认为这是一个渐进的理性增长过程,转化到中国当下的话语范畴,所谓“法律理性化”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社会逐渐形成的过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规定,其实施过程即是中国法治进程一脉,由此透视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路有着见微知著的意义,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公权力的权威以及通达人士的个人魅力在该制度的理性建构与完善过程分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简介:目前,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宗教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方面的几种模式,包括政教合一模式、政教分离模式、国教模式、政教合作模式、国家控制或主导模式。从我国目前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宗教组织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宗教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大致上属于国家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宗教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并且必须依法活动,国家对宗教组织的活动可以实行依法监督,同时在必要时对宗教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给予关注和必要的支持。就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比较可靠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高度关注。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简介:国家理性的法律表达就是国家理性在现代国家的法律治理层面上的理性推展。本文将现代国家理想性地划分为绝对主义国家、立宪国家以及自由民主国家三种历史类型,从而将国家理性法律表达置于这一历史线索之中加以考察。国民身份的塑造、规则模式的创制和生活意象的营造是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遵循的机制,依凭这三种法律表达的机制,现代国家在自身的建构历程中相应地将国民塑造为臣民、市民和公民,创制出了行政规章模式、宪法—民法模式以及社会法模式,并在国民的私人生活中营造出"君主是家庭荣誉的守护者"、"男人即家中的君王"、"个人即国王"这三种生活意象。基于这种历史考察,本文力图提炼出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内含的历史逻辑。
简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在中国学界引起了相当广泛的关注。其中的一些格言式的论断,比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早已频繁地出现在法律学者与学生们的笔下和口中。在笔者看来,这本由4篇演讲稿汇集而成的仅仅8万字的著作,之所以在中国获得了较大的影响,绝不是偶然的。因为,它以极其精练的语言,成功地揭示了西方文化(而不仅仅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以宗教一法律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同时,它也揭示了西方人以宗教一法律为皈依的生活方式。在这本书中,伯尔曼先生一咏三叹,以预言家和圣者的口吻,探析了西方宗教与西方法律的共通性,论证了法律离不开宗教、宗教也离不开法律这样一些相互关联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