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0 个结果
  • 简介: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和全面保护对促进宗教发展意义重大.在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宗教财产政策和法律保护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并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与保护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作者提出当前以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借以厘清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十分重要,并提出如下建言:依法确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建立宗教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宗教财产归属和使用的监督.

  • 标签: 宗教财产 宗教政策 宗教团体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对策建议
  • 简介:最近跟一个投资考察团去硅谷。在斯坦福购物中心,我看上了一个bose耳机,犹豫片刻买下了。考察的最后一天下午,组织方体贴地安排我们去旧金山附近的奥特莱斯购物,我在那里看到一家bose店。让我惊诧的是,入口处最显眼的位置就挂着我买的那款耳机,不同的是,红字显示这里正在搞促销。比我的购买价便宜了约一半。

  • 标签: 理性 购物中心 BOSE 奥特莱斯 考察团 旧金山
  • 简介:国家理性的法律表达就是国家理性在现代国家的法律治理层面上的理性推展。本文将现代国家理想性地划分为绝对主义国家、立宪国家以及自由民主国家三种历史类型,从而将国家理性法律表达置于这一历史线索之中加以考察。国民身份的塑造、规则模式的创制和生活意象的营造是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遵循的机制,依凭这三种法律表达的机制,现代国家在自身的建构历程中相应地将国民塑造为臣民、市民和公民,创制出了行政规章模式、宪法—民法模式以及社会法模式,并在国民的私人生活中营造出"君主是家庭荣誉的守护者"、"男人即家中的君王"、"个人即国王"这三种生活意象。基于这种历史考察,本文力图提炼出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内含的历史逻辑。

  • 标签: 国家理性 现代国家 法律理性 法律表达 国家建构
  • 简介:宗教参与罪犯改造具有理论上的依据。宗教教义与罪犯改造的主旨和内容存在一致性,宗教改造方式还具有独特的价值。犯罪人的宗教信仰受法律保护使得宗教改造成为可能。在西方国家,宗教方式是比较普遍的罪犯改造方式,在我国近代监狱史上及今天的港澳台地区也存在宗教改造罪犯的实践。这些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信教罪犯的宗教改造提供借鉴。

  • 标签: 罪犯改造 宗教信仰宗教感化
  • 简介:竞争评估旨在通过对拟订中(或现行)的法律进行评估,识别、剔除其中妨害竞争的“因子”,并寻求对竞争妨害最小的替代方案.竞争评估兼具对自由竞争秩序事前预防与事后修孙的双重功能,对一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保证竞争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竞争主管机构可以遵循合理性标准展开评估.具体而言,从目的、手段两个维度全面评估限制竞争行为,并以公共利益标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判断该行为是否真正具有合理性.

  • 标签: 目的 手段 合理性 公共利益 成本-收益分析
  • 简介:宗教财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来源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所确认和设定的宗教性用途,该目的性用途构成宗教财产的本质性特征,直接决定了宗教财产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性.宗教财产的特性只与设定其宗教性用途的登记程序相关,宗教财产的权属登记并未也并不承担该项功能.有关宗教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以区分是否属于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管理作为是否介入的判断标准,在该标准的认定中核心要素是审查被告是否具有与宗教团体或者宗教财产管理有紧密关联的身份和资格.

  • 标签: 宗教财产 目的财产 宗教性用途 宗教财产纠纷
  • 简介:国家治理的根本任务与目的在于尊重、保障人权.宗教自由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规定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宗教自由,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中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实现国家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人权 宗教自由 国家治理
  • 简介:16世纪至17世纪兴起的国家理性并非反基督教、反理性、反良心的世俗产物,相反,它是中世纪基督教政治神学的延续和发展,其神学起源有三。第一,古老的基督教神学将人的理性和良心视为上帝理性和上帝旨意的接受者,并区分了正确理性(正确良心)与错误理性(错误良心),从而,前者被视为上帝化身。第二,基于古老的神学喻意"基督神秘身体",中世纪先后将教会和国家比喻为人体,其中,基督、教皇和世俗君主相继被视为头部,而主教、信众和臣民被视为手足,手足必须服从头部甚至为其牺牲。第三,神学中"混合人格"和"公共身份与私人身份"二分法,构成了中世纪"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公共良心和私人良心"之区分的基础,而公共良心、公共理性优于私人良心、私人理性。正是以上述三个神学政治传统为依赖路径,集国家理性理论之大成者霍布斯,一方面将私人良心斥为错误良心、将私人理性斥为错误理性;另一方面将公共理性、公共良心等同于正确理性或正确良心,进而将其置换为国王或议会的理性,从而,在欧洲大陆被诟病的国家理性才达至近乎完美、精致的巅峰状态。

  • 标签: 理性 良心 国家理性 神学政治 霍布斯
  • 简介: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普遍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确认和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也规定个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欧洲人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判断一项国家行为是否侵犯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五个审查步骤,分别是:1.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是否落入《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权利的保护范围;2.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申诉人该权利的侵害;3.国家的行为是否是符合国内法的规定;4.此行为是否追求合法正当的目的;5.此行为是否是民主社会中所必须的.本文聚焦于前两个步骤,重点讨论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系统中如何界定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范围,以及何者可构成对一项基本权利的干预.

  • 标签: 宗教信仰自由 基本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
  • 简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不敢也不愿直接宣告无罪,无罪判决异化现象突出,引起了广泛关注。无罪判决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判决类型,系人民法院生杀予夺之重器,关乎当事人权益保障、犯罪分子惩治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其存在的合理空间。我国无罪判决率走低之现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上逐渐趋同,办案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但无罪判决率持续走低乃至趋零,逾越了其本应存在的合理区间。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程序的遵守不尽法,刑事司法程序中公检法之间的制约不足、配合有余;二是次生的责任不易避,无罪判决所引发的诸如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国家赔偿等次生问题不容低估,更不敢忽视;三是出罪的环境不宽松,综治维稳形势、党政机关、社会舆论压力(包括被害方)以及法官缺乏依法宣告无罪的勇气等案外因素,极大地挤压了无罪判决的适用空间。无罪推定若要固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唯有从制度规范层面找准切入点与突破口,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限缩影响无罪判决异化的各种干扰因素,无罪判决方能依法理性回归。

  • 标签: 无罪判决 异化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