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对地球环境及人类发展都影响重大,但现有法律规范却还很不成熟。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构建新的全球性协议的角度出发,对新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设计进行探讨后,认为新协议不仅应当完善对核心问题的规范,还需要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促进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应当继续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谈判与制定,确保自身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相关权益,努力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简介:英美法系争点效力理论积极地赋予判决理由中的重要争点以不可争议的遮断效力,一旦法官按照客观范围、主观范围、作用情形、运用方式等一整套的判断规则和程序规则认定前诉判决确定的争点对后诉事实认定发生争点效,后诉法院和当事人就只能接受前诉对该争点的判断结果。争点效理论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一次性解决纠纷和避免矛盾判决,但是反对论者也提出诉讼突袭、过度诉讼、侵害法院的审理权限等理由相抗衡。在反思争点效理论的比较法意义后,本文认为,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应当朝向大陆法系事实证明效力方向发展,修正遗留自苏联的法理偏差,同时吸收争点效理论在客观范围、除外情形等方面的设计,以期通过细化的公文书证证明力规则丰富和完善民事判决理由的法律效力制度。
简介: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均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和非法移民这两大威胁。由此,一些新兴的安全技术。如在各种身份证件(护照、身份证及驾驶执照)中加入诸如面部特征、虹膜和指纹等多项“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将在今后几年内逐步推广应用。
简介: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即指《民事证据规定》[1]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适用并未局限在'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证明作用上,反而往往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紧密关联甚至相互混淆。从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这一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去理解预决效力条款的内涵,可以窥见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存在对预决事实的外延未予明晰、对预决效力在前后两诉当事人不一致时能否适用未作规定等两方面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2]第30条借鉴了争点效理论的若干合理内核和精细设计,对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均予以明晰。我们在完善预决效力条款时也应循此思路,对预决效力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合理划定预决效力的主体界限和客体界限,进而实质上制约预决效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