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可以为金融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归纳起来,律师为金融业的服务范围大致如下:第一,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金融业的法律意识。可以毫不武断地说,目前金融业的法律意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相适应,特别是其领导层、实力派。他们习惯于使用贷款权、结算权、发放票证权等,现金融手段为某种政治经济特权。不少人想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又不知法律规范。有的在金融业务中吃了亏,受了挫,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加强对金融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高。第二,帮助金融业把好贷款关。贷款是专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主要业务,也是资金孽息的主要渠道。除政策银行外,银行发放贷款
简介:在数位科技与行动通讯/云端运用的大趋势下,不只是一般商业活动面临新兴法律议题的挑战,就连博物馆在开始透过数位科技开展创新之际,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新技术与新服务的挑战,台北故宫博物院自然亦不例外。也因为如此,在台北故宫博物院开始思索如何运用行动与云端科技推展博物馆的服务创新,亦宜一并考量在引入此等技术与服务创新之际,所可能面临的法律与智慧财产权问题。特别是在行动/云端的环境下,创新服务应如何推广、如何与使用者互动以提供个人化服务、以及如何面对可能的法律议题与智慧财产权挑战,避免相关数位内容与使用者资料的流失,均为博物馆运用行动/云端技术引进创新服务之际所应考量的关键问题。本文即针对此等与博物馆相关的法律与智慧财产权议题进行探讨,并对于博物馆作为数位科技服务平台与数位内容提供者所可能面临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简介:根据克雷顿·克里斯汀生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以及从中归纳出的“技术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易获得性以及消费者价值导向性四个特点,可以得出金融科技是破坏性创新的结论。“破坏性创新”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创造的新产品或价值的“改变”;敏锐捕捉具有高度指示效应的“替代性潜力”;预见替代性变化的“结构性冲击”,从而与监管科技有了不解之缘。“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的新形式保护创新,努力实现既推动金融创新,又保持金融稳定的双赢目标。转变与创新监管理念、培育科技监管的新模式以及在学习型社会中将监管科技应用于金融科技合规的全过程,是我国创建与发展监管科技的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