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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人,其权利无论在法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遭受冷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承受着实体利益的丧失,程序权利亦未得到有效保护,适种权利保护薄弱背後有其深刻的社会动因。鉴于刑事被害人现实的权利境遇,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措施自然至关重要。

  • 标签: 刑事被害人权利 困境 制度构想
  • 简介:律师在场制度时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弥补侦查程序漏洞,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重大价值.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关键在于如何很好地与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规定律师在场权利的范围,界定适用案件类型,明确告知义务,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及创建刑事辩护律师名单制度是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构想.

  • 标签: 律师在场制度 讯问 犯罪嫌疑人
  • 简介:看到标题,一定有人觉得奇怪,翅膀?龚勇的翅膀?你能想象一米八几、高大魁梧的龚勇像天使一样振翅飞翔吗?可是,龚勇确实是有一对翅膀的,不然,活着时,他如何成为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先进工作者,死后他又是如何进入天堂、一遍遍地被人怀念呢!

  • 标签: 全国先进工作者 隐形 检察官 模范 死后
  • 简介: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由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被打死引发的收容制度的根本改变,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立法中的集中体现。近来,因胥敬祥服刑13年沉冤得雪,佘祥林因出走了11年的妻子突然归来而走出监狱的大门而引发的对于刑讯逼供的谴责和评论.再一次强烈地呼唤通过立法确认“律师在场权”。以终结刑讯逼供的幽灵在中国大地的肆虐。保障每个公民不因刑讯逼供而蒙受不白之冤。

  • 标签: 刑讯逼供 律师在场权 中国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 简介:在场权的功能主要有遏制刑讯、保障口供自愿性、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和律师辩护能力、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现阶段的在场权试验及将来确立的在场权,能起的作用可能只是防止翻供,这将与改革初衷背离。现阶段及将来长时间内,确立在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多。制约在场权功能发挥的因素有:刑事程序和组织上的行政治罪式设计、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要求、官本位、办案激励与办案压力及物质科技限制。下一步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应当置于条件建设和权力配置方面,而不是扩张在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权利。

  • 标签: 在场权 预测 功能 制约因素
  • 简介: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认为,不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人人事档案,只在公安机关保留案底,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隐形化”,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在笔者看来,为激励初犯偶犯的失足孩子改过自新,“未成年人犯罪污点隐形化”值得期待。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隐形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 人事档案 公安机关
  • 简介: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让公证员防不胜防,成为附着于公证法律服务领域中的“隐形毒瘤”。“隐形毒瘤”的存在和入侵影响了正常的公证秩序.增加了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难度,使公证质量受到严峻挑战。

  • 标签: 公证法律服务 隐形 证明材料 公证事项 公证质量 公证员
  • 简介: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针对律师在场与合适成年人参与是否可以合二为一的问题存在许多争议,律师是否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是争议的主要焦点。笔者结合新刑诉法,对律师在场制度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联系、区别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从权利属性、适用范围、人员条件、作用、工作方式、可行度六方面阐述了两种制度的区别。

  • 标签: 新刑诉法 律师在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比较
  • 简介:<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上述规定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在

  • 标签: 法定代理人 在场权 办案机关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过程 基层组织
  • 简介: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务状况看,询问证人时其律师在场具有的重要意义,对此,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务现状可资借鉴,因此,有必要从价值追求、启动条件、在场方式、功能角色等方面构建一个切合我国办案实际的职务犯罪询问证人律师在场制度,从而实现有效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滥用,显著提升该类案件证言笔录可信性之制度功用。

  • 标签: 职务犯罪 证人 律师在场 强制询问 可信性
  • 简介: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共输"的局面。虽然疏于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属无奈之举,可报以同情式理解,但同情不等于认同,仍需对之予以诘难。为此,在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改良"而非"革命"的方法,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是值得期待的: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前,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能动"审查";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柔性处理。

  • 标签: 行政诉讼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实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