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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1案例11.1.1简要案情吴某,女,44岁,2012年8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当日人院诊治,诊断为:L2骨折,骶尾骨骨折并骶丛神经损伤,神经性尿失禁。伤后4月余,某鉴定机构根据GB/T16180—2006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之规定,鉴定其构成四级伤残。

  • 标签: 法医临床鉴定 脊髓损伤 尿潴留 因果关系
  • 简介:P2P网贷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借贷服务,可分为单纯中介型模式和复合中介型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国内典型的P2P网贷纠纷有三种,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贷款人和P2P公司之间的纠纷以及P2P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纠纷。以这三种纠纷为基础形成的诉讼,在当事人适格、管辖法院的确定、电子证据的适用及特殊程序等问题的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标签: P2P 当事人 管辖 电子证据 破产程序
  • 简介:监管缺位是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P2P网贷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及具有中介地位的平台三方,网贷平台自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专营类犯罪;借款人与出借人利用平台掩饰隐瞒毒品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为更有效地规制P2P网贷,必须明确网贷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确立银监会的监管主体身份、加快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步伐。

  • 标签: P2P网贷 金融犯罪 规制路径
  • 简介:近10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传统的P2P借贷已演变为通过线上交易的P2P网贷,意指"点对点的信贷或个人对个人的信贷",又称"人人贷"。往往几百元的投资就号称会带来巨大收益,结果却是掉进了限制提现、卷款跑路或者倒闭等陷阱,投资者的利益被严重损害。笔者从一个案例的主要犯罪手法为引,为广大读者深入分析其中风险。

  • 标签: P2P 犯罪手法 高额回报 借款人 高额利息 客户选择
  • 简介:互联网能够发展至今,根本原因在于其布建的任何一根血脉都是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而设置的。而现在能够引起互联网震动的,无非也只有交流方式的变革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P2P软件把我们带人了真正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平时在使用各种P2P软件(如迅雷、酷狗、电驴、Vagaa等)下载各种视频、电影、音乐、图片甚至各种在网页上被封锁的资源时,普遍意识其中一部分网络资源可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作品。但是网络用户又迫切希望获得这些网络资源,侵权并不是软件使用者的初衷。

  • 标签: P2P软件 著作权保护 分级制度 互联网时代 内容 网络资源
  •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 标签: 多重买卖 诚实信用 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 简介: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在带来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税收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给予法律规制,在立法与征管两方面存在着新问题。域外经验显示,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坚持了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法律进路,但是基本趋势是在征税技术日趋成熟的条件下,对于个体网上交易开征税收。就我国而言,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思路应当在支持对C2C电子商务的扶植政策与维护税法基本原则之间寻求可税性和政策性的平衡,同时在程序立法上以征管技术为导向予以补正。

  • 标签: 电子商务 税法 可税性 互联网税收
  • 简介: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 标签: 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 名誉损害
  • 简介:器官摘取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摘取与死体器官摘取。就前者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承诺;刑法只是禁止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而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在摘取器官将会造成危及生命的重伤或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时,摘取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承诺者基于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而承诺被摘取器官时,该承诺无效。就后者而言,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阻却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成立。

  • 标签: 被害人承诺 器官摘取 故意伤害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简介:如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区别开来,是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关键。它既决定着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又决定着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类型。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是一种权利形成规范,第52条第5项则为权利妨碍规范,二者在适用上无混淆之可能。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属于未定的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如最终未获得批准,合同应确定无效。

  • 标签: 合同法 批准手续 合同效力 未定的未生效合同 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