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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并非由刑、民案件的关联形态决定的,司法解释确立的类型化的思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加剧了实务中的混乱。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的框架下,通过精确界定诉讼中止的“必要性”,限制“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在界定“必要性”时,应当着重考虑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以及刑、民案件不同的诉讼目的与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 标签: 刑民交叉 先刑后民 刑民并行 刑事判决的效力
  • 简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遇到民事、行政案件交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目前无统一明确的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判决错误,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讼累。采取完善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法院内设机构加强沟通等措施解决问题。

  • 标签: 行民交叉案件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 简介:“我不是一个坏女人”。在各种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狂炒下,几乎是一夜之间胡雪梅成了全国性的名人,她的故事打动了许许多多读者,也引起了一位著名编剧注意。

  • 标签: 方义 交叉路口 电视剧 赣州地区 剧本 皖西
  • 简介:目前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分类标准较为混乱,有必要提出新的分类模式,即从本质意义上划分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从理论意义上划分为“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和“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承载着人们程序处理上的期望;而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则主要承载着人们对刑民关系深入理论研究的期望。其中,对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将影响着未来的研究方向。

  • 标签: 刑民交叉案件 程序 实体 刑法 民法
  • 简介:大额存单纠纷是指以银行大额定期储蓄存单为载体,涉诉和涉案金额百亿元人民币的纠纷案件或刑事犯罪案件。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分歧表现为:针对同一事实,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相关主体的责任认定不一致,或在民事判决已做出认定的前提,刑事指控中又发现了新证据,致使前者形成诉累。同时存在刑事责任认定上存有漏罪、对涉及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准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取得程序不同,其证明力自然有差异等问题。具体可采取如下处理意见: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应协调公、检、法三方关系;注意对涉案款项及赃款返还问题的处理。

  • 标签: 大额存单纠纷案件 刑民交叉责任 出资人 用资人 银行 民事判决
  • 简介:“礼与法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核心范畴。中国传统法律中也就是礼与法的关系。可以说,礼与法的融合与冲突构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演变的主旋律。[1]这揭示了礼与法两者的核心概念及其关系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性。可是,长期以来,人们对礼的起源、本质、特点、作用、与法的关系(如礼是否具有法的规范性)等,存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一些误解,如认为礼是保守、落伍的同义词等,直到近期才有所改变。

  • 标签: 礼法融合 中国传统 意义 苏轼 传统法律 法律发展
  • 简介:近年来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之间的犯罪参与模式之争日渐兴盛,对于二者进行正本清源地对比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成要件的参与类型层面,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内部属于一种“轮辐结构”,忽视了犯罪参与人之间互动关系在刑法规范评价上的意义,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并不可取。二元区分体系则属于一种“传导结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共同犯罪,更为合理。而功能单一正犯体系虽然属于一种复数类型的参与体系。但其始终否认从属性原理,本质上仍然属于“轮辐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与刑罚的关系,在立法规定与理论学说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不法程度的犯罪参与类型导致的一般性的刑罚差异,与刑罚个别化并不矛盾,对于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加以理解。单一正犯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其逐渐向二元区分体系靠拢。我们应当立足二元区分体系,同时吸收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批判意见进行自我反思。

  • 标签: 犯罪参与 单一正犯 二元区分 二重性 刑罚个别化
  • 简介: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中国式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通过对中国式管理思维理论的借鉴,中国式法律思维应该是"法、理、情"的融合,出发点是法律,在坚持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兼顾情和理。

  • 标签: 法律思维 法治 中国文化
  • 简介:新旧制度经济学一直存在方法论上的争论,一般认为旧制度主义者使用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或集体主义的,新制度主义者使用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或个人主义的,但随着它们之间的相互碰撞,二个制度学派互相承认了对方的存在,方法论也随之发展到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方法论二元观,并最后被Agassi等制度经济学家整合为制度个人主义。

  • 标签: 整体主义 个体主义 方法论二元观 制度个人主义
  • 简介: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则并非完全来自于实然,来自于基于效益的目的理性,若根本不以正义为目的,未经法律价值评价,纯粹基于效用与发展国际航运经济的目的理性,不可能得到一个国际航运秩序的"应然"法律规范,亦即表达一项"应然"的航运法律概念。而纯粹脱离国际航运实践效用目的,仅依凭法律价值的"应然"本身,亦不可能创造出能够有效调整国际航运实践的法律秩序。只有把价值与航运事实目的,应然与实然,彼此相互对应,即把基于效用的目的理性的构成同确保基于正义的价值实现,这两方面协调起来,才能产生真正实际有效的和相对符合正义的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体系。

  • 标签: 责任基础 目的理性 价值判断
  • 简介: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中国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此次改革从民事(含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入手,以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为切人口。"谁主张,谁举证"的指导思想已深入人心。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证据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下一个目标。笔者认为,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断证据公开心证的证据制度十

  • 标签: 自由心证制度 证据规则 审判方式改革 证据制度 法官 传闻证据
  • 简介:在表外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级中,是由发起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而外部信用增级中承担资产支持债券风险的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内外信用增级的效果如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双重追索权”,而没有把所有的风险出售给投资者。传统采用表外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还借鉴表内模式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安全价值,如以“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代表的对流动性监管、风险自留和信用评级等的安全监管,以及美国颁布的《资产担保债券政策声明》《最佳实践准则》对源于欧洲的表内双担保债券等表内证券发行的鼓励。而传统流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也借鉴表外模式法律机制来实现效率价值,如德国的Pfandbrief债券、西班牙的Spanishcedulas债券以及源于英国的整体业务证券化发行时采用特设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破产隔离。这些表内和表外模式法律机制的互鉴实现了资产证券化表内和表外模式的融合

  • 标签: 安全价值 效率价值 资产证券化模式 法律机制的融合
  • 简介: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1]在上古氏族社会即已有之,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群亦是如此。人类学家对此有所记录与描述,摩尔根说:“为血亲报仇这种古老的习俗在人类各部落中流行得非常广,其渊源即出自氏族制度。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由氏族去为他报仇。……另一方面,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罪行;自从有谋杀这种罪行,就有亲属报仇来对这种罪行进行惩罚。在易洛魁人以及其他一般的印第安部落当中,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

  • 标签: 血亲复仇 氏族社会 冲突与融合 考察视角 印第安部落 案件
  • 简介: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源于满族法,在康熙时期才应用于汉人。满人设立此例的本意可能是限制主人对奴仆的人身权,而汉人社会则基于主仆名分强调家长与仆妇发生性关系是自甘堕落,应当予以惩罚。乾隆以后,清廷处理主婢之间性关系时更注重妇女贞节,逐步赋予仆妇反抗家主强奸的“权利”。

  • 标签: 主仆名分 满族法 贞节 家下人有夫之妇
  • 简介:第三法域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呈现倒退或停滞之势,对该理论我国社会法学界亦众说纷纭,使得部门法体系划分和法律实践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英美法系的政府管制理论和实践与大陆法系法律社会化理论和实践兴起在相同的历史时空下,但前者的理论基础和范畴比后者更显宽厚和清晰,其社科法学研究方法更富有活力。“社会法法域说”质疑者所顾虑的主要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或者陷入公法、私法的形式理性而排斥新法域的形成。其实,借鉴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和原理可以解答这些质疑并证成“社会法法域说”。社会法个性鲜明,是有关弱势群体生存、宏观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以及生态环境保障的且不属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域。

  • 标签: 社会法法域说 政府管制法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 简介:金融机构说明义务的缺失和由此引起的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当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直接放大了金融风险,威胁到金融体系的安全。由此,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中心来构建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构建金融机构强制说明义务规制和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 标签: 金融消费者 金融机构 特别保护 强制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