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35 个结果
  • 简介:<正>1941年底,长期从事地下工作的盐东行署主任强(原名袁文彬),因叛徒出卖,被日伪军秘密活埋于伍镇东郊,终年40岁。为铭记强烈士的不朽风操,永葆斗志,人们将强烈士生前工作、战斗过的盐东县斗龙区,更名为强区;强公社、强乡、强农场、强劳教所,皆由此得名,强的名字同方强的精神一样,在这片广袤的黄海滩涂,一代一代得以延续。“你们中三种人不应该来:一天不能站14个钟头的别来;怕黑怕丑怕晒得发亮的别来;思想准备不足不

  • 标签: 强劳 地下工作 洋娃娃 叛徒 伪军 思想准备
  • 简介: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诉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量刑事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事实、积极抗辩的事实和证明责任倒置的事实由辩护方证明。辩护特定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证明责任转移、倒置和推定的要求,没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要防止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误区,完善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程序性辩护制度。

  • 标签: 证明责任 转移与倒置 推定 程序性辩护
  • 简介:给水权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全面分析各个学派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权概念及体系的重构,认为权作为在开发、利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对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取水权两部分.物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包括资源权和产品权两类;取水权作为债权性质的权利,是资源转化为产品的前提.从而将权界定为以物权和取水权为基础的一系列与有关的权利的总括,对我国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水权 取水权 产品水权 资源水权 法律制度
  • 简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法》、《物权法》,使我国权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法的发展趋势.权作为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法权,在其法理上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民法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立法和实践中也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权的民法保护效力.

  • 标签: 水权 物权 相邻关系 环境权
  • 简介:现有法律对非官方的第三评估平台没有严格的规范,无论是在评测标准还是评估结果方面,第三评估平台都有很大的“操作性”,其背后是可以迅速变现的商业利益——近年来,社会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第三评估网站或App,不少人根据这些平台给出的信息去选择产品、岗位等,平台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然而,有网友反映,第三评估平台选出的“好物”并不好用,对岗位的评价也有杜撰的成分。被评价的企业也表示,第三平台暗含“不给钱就差评”的潜规则,企业深受其害。

  • 标签: 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平台 评测标准 商业利益 操作性 APP
  • 简介:<正>国际河流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问题之一。从中世纪开始,欧洲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签订了很多条约,形成了早期的国际河流法规,或称国际河流法。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国际河流的划界和管理规则。1815年维也纳公会宣布欧洲几条主要国际河流实行自由航行的原则,以适应当时扩大贸易和货物交流的需要。在1885年,又将自由通航原则扩大适用于非洲的主要河流,为殖民势力进入非洲内地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河流的利用逐渐转向水力开发和工农业用水,各种规则也随之更加完备。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河流制度和法规曾遭到严重破坏,在战后重新进行了调整。

  • 标签: 国际河流 国际水法 理论与实践 非沿岸国 法律制度 国际法原则
  • 简介:我国虽早就开始推广中回用,但是各地中回用的普及和推广效果却一直不佳。究其原因,中回用法律制度未能起到很好地引导和保障作用是重要原因。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中回用的立法工作,但是,中回用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要想普及和推广中回用,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中回用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之下,中回用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 标签: 中水 中水回用 立法
  • 简介: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及其分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中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国际水资源合作的拓展体现在合作客体范围扩大、合作领域广泛、合作机制多样化、合作的区域性特征明显几方面。随着一体化管理的推进,跨界的国际合作仍有改善的空间和可观的发展前景。

  • 标签: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水法 跨界水 区域合作
  • 简介:德法治研究奖”是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作为发起人、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支持设立的全国性法学研究奖项,旨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鼓励学术创新,推进法治实践,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

  • 标签: 法治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现代化 公告 申报 法学研究
  • 简介:国际投资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资助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所谓第三资助,简单地讲就是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一般是申请人提供资金资助,使其能够启动并顺利完成仲裁程序,并从胜诉裁决中获取收益的一种投资模式。虽然提供资助的第三并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它对申请人提供了资金支持,资本的逐利性将不可避免地驱使其对仲裁程序进行干预,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很多国家在认可第三资助合法性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本文在分析第三资助对仲裁程序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比较了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中国大陆为了构建世界仲裁中心,在立法尚不成熟之前,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制定指引,为当事人利用第三资助提供指南,从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待时机成熟时,可以通过立法对诸如资助资本充足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第三资助市场的良性发展。

  • 标签: 国际仲裁 第三方资助 利益冲突 披露义务
  • 简介: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更深层次的交往,在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尚未完善的体制性机制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产生诸多问题。"希腊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福建省两家造船企业"案涉及两家涉诉国有企业是否为"国家代理机构或工具"、中国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争论。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后得出,应从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视角出发,构建两层次国有资产监管架构,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实体企业之间搭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形成"监管统一、出资多元"新国有资产体系,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独立性,在制度层面减少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产生的纠纷。

  • 标签: 国家主权豁免 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企业
  • 简介:对于夫妻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有两种观点和立法例: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潜藏于其后的原因是夫妻一体主义体现的婚姻伦理性与夫妻个体主义追求的个人自由观的内在冲突。对夫妻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应以债权人与负(举)债人配偶利益的平衡为基点,具体的思路和措施是: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辅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维护配偶另一的异议权。

  • 标签: 配偶 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 简介: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只在订约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订约以外的第三不具有约束力。而在海商法中却存在许多其效力可能波及第三的合同,如海上运输合同涉及的收货人、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受雇人等。如果墨守合同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的成规,则在海上运输领域就会出现许多不公平的现象。国际上以立法的方式来解决涉及第三的合同的问题。

  • 标签: 合同的约束力 第三方 收货人 实际承运人 “喜马拉雅”条款
  • 简介: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具有特别物权的性质,因而,权就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这一理论观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权制度的健全也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水资源 水权 特别物权
  • 简介:“初步反对意见”是国际司法实践中主要用来质疑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案的程序规则中亦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受理本案的是非常设机构,就本案制定的程序规则较之以前的同类规则有不少变化。我国作为本案的被告应深入研究该程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加以运用。

  • 标签: 菲律宾诉中国 南海争端 管辖权异议 初步反对的权利
  • 简介:第三支付行业蓬勃发展,交易额呈井喷式增长,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产生的时间差,使得一定金额的资金沉积在支付平台,因而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此前的分散管理体系难以保证巨额沉淀资金的安全性,不仅存在沉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还使得支付机构变相行使跨行清算职能。对此,"集中存管"新规的出台,能够在网联平台技术支持下实现监管的透明化和集约化。但是绝对的安全易导致资源浪费,因此当"集中存管"体系成熟后,建议借鉴证券市场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的做法,并参考美国、欧盟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专项基金或存款延伸保险制度。

  • 标签: 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 集中存管 网联
  • 简介:临床医疗费用控制属系统工程,其控制对象、环节、因素是多元的,但对医疗服务供医疗行为的控制仍是控制之中心。需方的习惯心理与道德风险、医疗费用结构与医疗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均是影响供医疗行为的外部因素,需予以制度性克服。应从建构医生处方权独立行使保障机制、建构供医疗行为程序控制机制、建构破解"内部人控制"的约束机制来对供医疗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 标签: 医疗费用 供方 医疗行为 法律控制
  • 简介: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和非海运履约的标准问题,定义海运履约时所使用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含义问题,“港口区域”一词的定义问题以及海运履约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问题等。

  • 标签: 《海商法》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港口经营人
  • 简介:《婚姻法》上的收益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其基本内涵。夫妻一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具有如下类型——即孳息收益、投资收益、增值收益、生产经营收益。这四类收益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且存在着交叉重叠的关系。而矿山矿石、股票收益、债券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的具体性质则需要做具体讨论。本文作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将孳息归于个人违背法理且有失公平,应将其限缩解释为"自然孳息"以得出相对合理的裁判结论。

  • 标签: 收益概念 收益类型 收益归属 自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