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了新证据、新事实,并由此使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使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被害人又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此加以规定,在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原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这种处分是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它只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①。虽然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j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使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但这种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实体判决,是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按照“一事不
简介:二战后,西方刑法学在新旧两派的继续对峙、争鸣过程中,出现了若干新的趋势与特点,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两派的相互吸收、借鉴,取彼之长补己之短,并着手改造和刷新自己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体系,俨然以一副旧人新面孔粉墨登场,不过,时代的潮流又使它们不由自主地靠拢,统合在刑法统一主义的大旗下。西方刑法学的统一主义大潮势不可挡,卓而不群、特立独行者已是廖廖。西方刑法学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若干更新与扩充,如经济分析的方法和行为主义的分析方法的引入与走俏。理论的成熟与实践的深入推动着西方刑法学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学者们对刑法的目的、刑事政策的合理性与妥当性进行了热烈讨论与深刻的反思;有些学者对正统刑法学理论进行了修正、反动甚至颠覆;有个别学者在刑事社会运动中不为时势所惑,坚守刑法法治主义阵地,并对刑法原则作了若干拓展与深化。
简介:<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各国不论在传统上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根据为何,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和发展,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这种扩大的倾向是通过管辖权根据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准确地理解和确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必要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作一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