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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后危机时代的来临,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主导下,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风潮,学界亦对之推崇备至,进而多认为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亦必须走一条以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为导向的统一化道路。从理性角度来看,围绕权力展开的分业模式与统一模式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别,对一国而言,只存在一个适与不适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学理研究中,统一模式所引发的权力集中、大量私法公法化等风险,也不得不引起关注与重视。

  • 标签: 后危机时代 金融监管体制 权力配置
  • 简介:金融操作风险虽然形式多样,但在我国,却主要表现为金融业高管腐败的日趋严重、金融业违规操作的日益严峻、金融违法犯罪的日益猖獗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屡禁不止。而监管体系结构的失衡、监管治理机制的薄弱和监管规则的相对滞后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和交互作用,则是根本的症结所在。总之,我国金融操作风险的有效防范和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仅需要进行监管制度创新,统一金融监管权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且应当健全金融法规体系,发展金融同业公会,以构建政府掌舵——市场约束——社会参与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

  • 标签: 金融操作风险 金融犯罪 金融监管 公私合作
  • 简介:金融机构说明义务的缺失和由此引起的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当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直接放大了金融风险,威胁到金融体系的安全。由此,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中心来构建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构建金融机构强制说明义务规制和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 标签: 金融消费者 金融机构 特别保护 强制说明义务
  • 简介:(一)民法法典化和部门法化的时代背景倘若只允许我用一句话回答民法典和部门民法是如何形成的,我会说: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是理性自然法运动的产物!

  • 标签: 民法典 法典化 部门法化
  • 简介: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准过高,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故应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引入“意外条款不订入合同”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切实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通俗化.

  • 标签: 保险人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 两分机制
  • 简介: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的研究,有利于反思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激励金融创新、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建立的实质并不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而是为了使金融效率最大化。金融创新类型和国家立法传统不同,决定不同国家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的先后关系不一样,法律制度对金融创新发挥着促进或抑制作用。

  • 标签: 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 保护性监管Q条例
  • 简介:在欧洲债务危机和世界经济发展缓慢的背景下,欧盟着手普惠制改革,出台了新的普惠制方案。改革措施简化了普惠制原产规则与认证程序,大大减少了一般普惠制安排的受益国数量,缩小了受益产品的种类和范围,强化了普惠制追加安排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除军火外之一切”特殊普惠制安排,增强了普惠制毕业机制。欧盟自我标榜其普惠制改革旨在使这一贸易优惠待遇给予最需要的国家,其实质难免有贸易保护之嫌和经贸之外的政治目的。欧盟普惠制改革无疑将影响中国对欧出口贸易,在一定的时期内中国对欧出口贸易的下降趋势势必难以逆转。

  • 标签: 普惠制 中欧贸易 欧盟 欧债危机
  • 简介:归责原则是确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六要件说。但是,它们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在认定金融隐私侵权者法律责任之时,我们应当首先考察侵权者的身份及其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然后再决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出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 标签: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 简介: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呼声空前高涨,监管当局试图修正监管规则,以适应最新的金融产品结构和业务的变化。但是,影子银行凭借其创新性、自由化、复杂化,开创了一条“创新一监管制止一再创新”的监管套利模式,而政府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为提高影子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需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市场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方监管的缺陷,即逐步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体系中运用市场约束,以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最佳配合。

  • 标签: 影子银行 金融监管 市场约束
  • 简介:从目前所颁布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措施看,无论是扩大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拓宽金融机构业务,还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都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有待进一步细化。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政策要付诸实践,并能对全国的金融发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新经验,就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在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有效监管、构建防范金融风险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研究与重构,形成支持金融开放创新的法律保障。

  • 标签: 自贸试验区 金融开放 创新 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