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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仲裁是否也必须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或者是否必须适用和尊重诉讼证据规则,仲裁理论、立法和实践并未作出明确的回答。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其仲裁规则和庭审实践所展现出来的相对完整和稳定的证据规则成为国际体育仲裁立法和实践的最高尺度。国际体育仲裁院庭审证据规则可概括为:举证重心倒置下的共同举证规则、交叉质询下的查证规则、仲裁庭自由裁量主导下的采证规则。

  • 标签: 体育法学 体育仲裁 证据规则 举证倒置 交叉质询 自由裁量
  • 简介:可仲裁性是法定与约定之间的临界点,唯具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方能提交仲裁合法解决。可仲裁性主要是指客体可仲裁性,由此延伸出的主体可仲裁性是其辅助判断标准。客体可仲裁性表现为彼此包容的应然态、法然态和实然态三种形式。竞技体育争议是非平等者之间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争议,依仲裁法理不具可仲裁性。CAS仲裁规则及其实践肯定了"与体育相关"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竞技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这不是对传统仲裁理念的违背,而是因应体育个性进行的仲裁理念之革新。

  • 标签: 竞技体育 可仲裁性 国际体育仲裁院 与体育相关 处罚性
  • 简介: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始终是渊源于、因此也始终是服务于当事人这一基本主体的。为着这一目的而依托于当事人合意建构出来的仲裁庭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居于更主动的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力去推动整个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些权力依其功能可分为三方面:独立仲裁权、自裁管辖权,以及程序管理权。独立仲裁权是其最高需要;自裁管辖权是对独立仲裁权最彻底的担保:同时,为推动独立仲裁有效施行,也需要仲裁庭具有必要的铁腕手段以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此即为仲裁庭的程序管理权.三权在握,国际体育仲裁庭就能确保公平、独立、高效地作出仲裁裁决。

  • 标签: 体育仲裁 仲裁庭 权限 奥运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