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山林川泽作为自然资源,原则上是对所有人无偿开放的。从整体上看,在殷周邑制国家时代,族长与氏族成员之间通过一定的规约对山林川泽资源进行共同利用,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私共利”。至迟从西周中期,开始出现山泽君主私有化的倾向,进入帝国时代之后,这一倾向又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然而在专制王权下,“公私共利”的原则却依然存在。在山泽禁区内,历代帝王通过实施“弛山泽之禁”以实现所谓的“公私共利”,实质上是掩盖山泽私有进一步强化的手段。在禁区外的山泽区域,通过“公私共利”的利用规定,一方面是君主与实力阶层在山泽占有问题上达成的一种妥协;同时,亦是保障普通民众获得再生产手段的重要方式,但从实践层面而言,这种“公私共利”并不能真正实现,体现出古代国家权力在维护民众再生产方面的缺陷。
简介:清代缙绅录中的"各省额中举人名数",有两个固化的名数系统:一是乾隆中期到咸丰八年,沿用乾隆二十九年宝名堂刊本所载名数,该系统应是采用乾隆十五年至二十七年间某科乡试各省取中的举人数。二是光绪十一年冬季荣禄堂刊本所载名数,该系统采录光绪八年壬午科乡试各省取中的举人数,被此后不同坊刻本缙绅录中广泛载录,甚至在科举停废后仍然沿用。在此之间的缙绅录,虽有少数省份的"额中举人名数"变动不居,但无法反映晚清朝廷因推行捐输乡试广额政策导致各省历届乡试中额剧烈变动的真实情况。故缙绅录中的"各省额中举人名数",不仅与各省乡试实际取中举人数无涉,而且资讯采录偶然、随意,不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清代缙绅录所载各类资讯的史料价值和局限,值得研究者警惕。
简介: 按照学术界几十年来的通行做法,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文学被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者叫做断代,诸如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唐宋、元明清,等等.单元为什么这样划分?代为什么这样断?学界似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讨论,更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说明.乍一看,这样的划分是以历史朝代的更迭为根据的,好像并未作更多考虑,但稍加分析又不尽然,因为它没有完全以历史学的断代而断代文学史,而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朝代放在一起构成了相对独立的联合单元.为什么要这样组合而不是其他,这其中又不能说完全没有文学研究者的理性设计在内.之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绝对不仅仅为咬文嚼字,而是基于对一种文学史研究合理性的探索.在笔者看来,任何一种"惯例"都不会横空出世的,它自有形成的原因和根据,我们一方面要思考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还要对其保持适当的警惕,因为"惯例"以其持久而普遍的影响往往可能造成对某些历史事实的"遮蔽".就文学史断代问题来看,断代是否标准,单元组合是否合理,直接牵涉到对相关文学史发展变迁的确认,特别是两个阶段文学史研究能否接榫、如何接榫的问题.有时候"惯例"制约着研究现实,研究者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迎合强大的"惯例".如此一来,两者就有可能合力导致文学史研究与原生态的文学变迁产生隔膜.……
简介:钟俊昆先生的新作《客家文化与文学》,于2004年11月由南方出版社正式出版了。应该说。选择客家文化和客家文学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确实需要一定的勇气和毅力。因为据笔者粗略统计,涉及客家文化及客家文学的已有的论文专著,多达600余种。要在这些成果上取得新的突破,无疑是比较困难的。另外,目前学术界对客家文化和客家文学的诸如来源、结构、性质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和分歧。例如,对客家文学的定义,争议就十分激烈,有人认为客家文学是专门反映客家社会生活的作品,有人认为客家文学是客家籍作家写成的文学作品,还有人认为应该是用客家语言写成的作品,等等。如何厘清这些分歧以及坚持什么样的标准,是研究客家文化或文学时首先面临的难题。因此,要写关于客家文化和文学的著作,难度确实是很大的。
简介:7月中旬,承李维民同志将他的《康生、饶漱石在山东土改中大搞极左铁证如山》的长文草稿送给我看,十分感谢。文中说:“曾彦修同志的文章说:‘近20年某些报刊大讲特讲,康生在山东搞土改,是如何极左等,大约都是想当然信笔胡写的’。”李文举出大量事实,证明康生、饶漱石二人,特别是康生于1947年11月5日抵达渤海区党委后,在山东的渤海和胶东两个区,联同饶漱石在上述二区的土改、整党会议上,残酷迫害了渤海区党委书记景晓村、渤海区行政公署主任李人凤,胶东区党委书记林洁、行署主任曹漫之等各级大量干部,确是铁证如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