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第392条未规定不同保证方式对担保责任顺位的影响,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不具有责任优先的顺位。共同担保内部求偿权存在的前提是担保人之间达成了相互追偿的合意,达成此合意各担保人才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应当区分承担担保责任和代为清偿的区别,《民法典》第700条并不是担保人依据代位权获得担保权的规则,而是对求偿权的补强。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迅猛发展,保理业务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商业保理业务又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业务,但商业保理在国内仍属于新兴行业,实务中有无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的合同签订、会计处理方式的描述比较少见,不同的保理商对如何进行保理合同签订和会计核算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