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又称滞箱费),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托运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其收取先是规定干部门规章,后来形成一种行业惯例,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根据。集装箱的交接方式及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海运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集装箱使用合同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就滞箱费提出索赔的只有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承运人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作为计收滞箱费的标准。滞箱费不存在设定赔偿限额的问题,在滞箱费过高时,责任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变更。
简介:在自然资源物权化倍受争议的背景和语境下考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只有在不同的逻辑进路下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展开,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准物权和生态化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都存有法理上的不足。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权属性颇为明显,尽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和独立性,但是其具有公私法兼备的混合权利的属性亦是情理之中。无居民海岛的海洋属性决定了在海权发展的逻辑进路理解和阐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可行的。系统地审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仅是厘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基础性问题的需要,而且在弘扬海洋意识和诠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的可通约性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