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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引言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本着"放松管制,扩大自治,降低门槛,鼓励投资"的原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不难发现,公司纠纷中的绝大多数仍然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纠纷,尤其集中在内部纠纷,例如优先受让权纠纷、公司内部决议瑕疵纠纷、退股权纠纷、分红权纠纷等等,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有限

  • 标签: 股权纠纷 优先受让权 资合 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 最低注册资本
  • 简介:2013年,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在自治区国资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股东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股权调整和业务发展两手抓、两不误的原则,以稳中求进为指导思想,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全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21550.02万元,利润总额达到1371336万元,净利润达到11281.41万元。

  • 标签: 有限责任 公司 信托 业务发展 股权调整 稳中求进
  • 简介:东昇2个亿的资产、几百号职工,每年还亏损上千万的资金,开一个小餐馆,只要经营得当,每年还能赚上几十万,但为什么还要坚持下去呢,关键就是这几百号职工没有去处。“开着这道门,养活这些人。”东昇生产副总经理米艳华道出了东舁—直苦苦坚持的原因。

  • 标签: 有限责任 社会责任 侧记 工会 公司 昆明
  • 简介: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固有缺憾,集中表现在立法设计内生的制度困境及规则模糊外化的适用困境两个方面.因此,要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必须对现行立法予以调适及明晰:通过优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规则,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态运行提供良性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支撑.

  • 标签: 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 制度困境 适用困境
  • 简介: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关于公司设立时出资问题的规定彰显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治理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细化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补缴责任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但是学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发起人补缴责任的法律属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足额发起人连带补缴责任的合理性以及债权人成为出资补缴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依据三个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补缴责任体系。

  • 标签: 出资补缴责任 违约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 代位权
  • 简介: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名册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仍是公司实务纠纷的难点。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现行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仓促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激化了现行法规定上的矛盾。本文试图以股东资格取得之基础关系为理论建构的起点,区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公司运行程式与股东资格争议情形下的不同意义,厘清股东名册制度在《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进而在股权善意取得视角下,就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关系,主张改造现行的股东名册制度,赋予其“股东资格证明功能”,并探讨其可能的“权利外观功能”。

  • 标签: 股东名册 公司运行程式 股东资格争议 股东资格证明
  • 简介:租赁企业依据约定接收被租赁企业职工并为其安排工作,职工与被租赁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冻结”状态,与租赁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租赁企业作为事故单位、用人单位兼受益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参照撤销、破产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优先一次性支付十年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机构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长期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法院不应判决工伤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而应判决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 标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事故 租赁经营 有限责任 保险纠纷案 南召县
  • 简介:2009年,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第一次党政联席会就研究了如何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决定成立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并从公司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到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工作,从此结束了公司多少年来没有离退休人员专门服务管理机构的历史。几年来,公司党政领导带头敬老,逐年加大1作力度,全公司1200多名离退休人员不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而且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 标签: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离退休人员 员工 敬老 侧记 党政领导
  • 简介:鲁政字[2014]16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组建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潍政呈[2013]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关于设立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交中心')的申请。农交中心为公司制企业,注册地在潍坊市寒亭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村集体股权、农村知识产权的交易及相关的信息发布等配套服务。二、农交中心要严格遵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

  • 标签: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中心 农村产权交易
  • 简介:<正>赵伟,先后在辽源市客运总站、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领导职务。无论他到哪个企业,都始终牢牢把握创新方向,不断探索发展的新路。他领导的企业荣获过"全国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全国

  • 标签: 领导职务 赵伟 创新方向 思想工作 示范窗口 雷锋精神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行政人防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裁判要点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 标签: 行政征收 人民防空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 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 人防
  • 简介:经济新常态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面对行业内的结构调整、消费领域的激烈竞争和新常态下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厦烟高度重视企业文化软实力建设,提出"‘软资源’与‘硬资源’两手抓"、"优化软资源,提升硬实力",积极引进新方法、新工具,以"使命职责化、愿景目标化、理念行为化"的"三化"思路为基础,探索出一条企业文化管理与卓越绩效管理相融合、相促进的具有厦烟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之路。厦烟引进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设计新的企业文化建设;突出国有企业特点和行业特点,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行业价值观教育;拓宽学习和培训的渠道,建设学习型企业;把握好重要的时间节点,以企业党建工作来主导企业文化建设,有很多经验和做法具有借鉴价值。

  • 标签: 国有企业 企业文化 厦烟 经验 启示
  • 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9币事务所律师。

  • 标签: 公司解散 复合材料 有限 太仓 纠纷案 科技
  • 简介:衡水市东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09月建厂注册于衡水市,是由祥泰公司、中昊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智拓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三个不同项目和生产能力的实体产业整合而成,是一个以钢材、板材、线材的市场营销体系为根基,发展至交通安全设施生产型企业,再到交通安全设施的生产、研发、施工、维护等综合企业。

  • 标签: 交通工程 衡水市 公司 有限 安全设施 市场营销体系
  • 简介:<正>蛟河市富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服务"三农"为契机,高起点谋划思路、高速度追求发展、高质量创造效益,成为蛟河市服务"三农"的排头兵,截止2014年7月31日,公司累计发放1.8亿元,其中涉农贷款累放8520万元,贷款占比高达47.3%,贷款不良率为零,"三农"业务取得了丰硕回报,富佳信贷踏上了一个崭新的发展

  • 标签: 蛟河市
  • 简介:2007年4月9日,大连佳期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期公司)与大连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享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大连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德享公司)就旅顺新城区二号地段(2006)-03号建设用地……委托乙方(佳期公司)办理开发贷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委托乙方的授信额度约为人民币

  • 标签: 房地产开发 合同纠纷 连方 开发贷款 贷款合同 民事判决
  • 简介:杨凌新声铜鼓乐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响铜乐器、牛皮鼓、民族乐器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总资产3011.9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893.42万元,在职员工162人.2012年工业产值2580.14万元,产品销售收入2675.45万元,利润307.58万元,上缴税金145.60万元,为杨凌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民增收都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 标签: 乐器有限公司 人大代表杨凌 咸阳市人大代表
  • 简介:【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阳江市 公司 纠纷案 有限 设计要素
  • 简介: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 标签: 目的港无人提货 缔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到付运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