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绝对支配『生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历史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革命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结果。
简介:古希腊至中世纪的自然研究是与人事研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显示出古代西方哲学具有自然哲学与文化哲学浑然不分的原始综合性特点。至17世纪上半叶,以弗兰西斯·培根的《新工具》和笛卡尔的《方法论》为标志,西方哲学中开始形成明确偏向自然哲学的研究传统。在现代西方自然哲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以弗兰西斯·培根为代表的经验型自然哲学、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智型自然哲学、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的实践型自然哲学和以石里克等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科学型自然哲学四种基本类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实践型自然哲学以其基于实践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归纳与演绎相统一、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相统一的逻辑理论,不仅丰富和充实了逻辑学的内容,而且拓宽了逻辑学的外延。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型自然哲学作为西方自然哲学在20世纪的历史形态,则表现出自然哲学有向文化哲学合流的发展趋势。
简介:自然债务的外延应当从本国实定法和概念功能两个角度入手予以合理界定。从发生原因上看,自然债务包括法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而赌债等形态则不构成自然债务。性质上看,自然债务既不属于民法中的“非债”,也不属于法外空间,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债务。自然债务的效力体系可以缺乏强制执行力作为推论的出发点展开:静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同时也欠缺私力救济力,且自然债权无法作为主动债权而有效主张抵销;动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受履行障碍法规制的限度取决于第二性给付义务的目的;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履行允诺在必要时受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自然债权在债之保全制度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