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户,2000年与被告之一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摩托车一宗)自济南运到单县,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00元。同年4月被告与原告雇佣的两名经销人员在济南共同办理购货手续后将货物清点装车,3人共同乘车返回单县。途中汽车发生大火,虽经奋力扑救,但仍烧毁了几乎全部托运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共计16万余元。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简介:经过2年的观测研究,对31种引种试验树种在沧州分轻度盐碱地块、中度盐碱地块、重度盐碱地块进行引种栽植试验,观测其生长情况、耐盐碱能力、耐寒越冬情况等生态适应性,并结合其观赏性进行综合评估,初步筛选出Ⅰ级耐盐碱,表现良好的树种12种;Ⅱ级较耐盐碱,表现一般的树种15种;Ⅲ级不耐盐碱,表现不好的树种4种。且在种植实践中发现,金叶接骨木、金丝垂柳、太阳李、紫叶稠李、蓝叶红花忍冬等树种具有较强的耐盐碱能力,可以作为沧州市盐碱地绿化的先锋树种,同时也是优良的彩叶树种,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这些树种的选定将打破盐碱桎梏,改变沧州盐碱地绿化树种的良种选育滞后以及盐碱地绿化树种少的现状,进一步丰富园林绿化树种结构,发挥较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