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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法学世界(也称"法学"),是人们对法和法学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看法,既包含了认识论方面的内容,也涉及价值论的领域。它是哲学世界(人们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根本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比哲学世界低一层次的、更为具体的观念。就中国古代而言,早在夏、商、周三代、便已有了对法的基本观念.这一点可以从出十

  • 标签: 法学世界观 中国古代法 董仲舒 秦始皇 重要组成部分 黄老思想
  • 简介:当下中国法律发展的世界不仅依附于西方社会而且也深受二元对立认知模式的影响,这种有关"世界"的知识构想往往对"世界"作一种单一化、具象化的理解,给当下中国处理自身的法律发展经验以及描绘未来法律发展的图景造成了知识困境,也对中国在处理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当下多边且复杂的国际关系中所需要的国际政治法律形成上造成了障碍。在因中国崛起所带来的自身地位的变化以及全球法律秩序重构的多重背景下,中国法的发展无疑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这种世界不仅应当强调中国所面对的乃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世界,要求中国必须在开放的结构中对这个丰富的世界予以多元化的理解,以便主动作出恰当且灵活的因应之策;而且重要的是,这一世界也应当将中国从世界经验与中国体验的"客体"走向"主体",还要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世态度。为此,这种新的世界,不仅能够使得中国法的发展摆脱既有的二元对立知识范式,而且也能促使中国法的发展超越单一中心论的立场,进而尝试着在中西的互动互通中,在中西视角的不断转换中来观察并思考其自身与世界,从而使中国法的发展获得宽广的意义。

  • 标签: 法律发展 世界观 二元对立 中国崛起 中国模式
  • 简介:哲学通常被当作世界来把握.但这种把握并不根本.它没有追问世界之成为世界的源始根据,即世界通过什么而成其为世界的问题蔽而不明,这使得哲学之思与科学之思等同,并使哲学陷入二元论.哲学史表明,古代哲学和现代哲学都不是世界,而是世界的前提条件,决定这个前提条件的是世界历史起源的奠基行为,哲学在此奠基行为中展开,并获得其本质的规定性,人生和历史在奠基行为中得以定向和敞开.因而,真正的哲学在本质上是对人类历史奠基行为的细心看护.

  • 标签: 世界观哲学 人类历史的奠基行为 唯一世界 意义关切 看护起源
  • 简介:国家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现象,而有了国家也就意味着有了行政。自人类脱离洪荒进入文明以来,行政权力对所有社会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就是民族或国家存在的象征。另一方面,众所周知的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显然,阿克顿的这句名言首先针对的就是行政权力,但是人类只是到最近几个世纪才开始认识到行政权力发生滥用的可能性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行政法治的发展长期滞后于行政的发展,且只是在行政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出现了专门研究行政和行政法的法律科学,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才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 标签: 行政法体系 行政权力 世界 绝对权力 法律控制 行政法治
  • 简介:思维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动形成,而必须建立在诸多基础上,其中,个人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微观内在基础,而国家法治实践的有效展开,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外在社会基础。树立法治思维,还需要整个民族矫正各种非法治、反法治的思维方式。

  • 标签: 思维 法治 法治思维
  • 简介:欧文·费斯(OwenFiss)先生是耶鲁大学最资深的Sterling讲席教授,长期在耶鲁大学讲授程序法、法学理论和宪法。他著述颇丰,是美国法学论文被引用次数最多的少数几个法学家之一。改革开放以后,费斯曾访问中国,帮助多名中国学生留学耶鲁大学法学院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本文基于作者于2011年3月1日在天普大学毕斯里法学院Arlin&NeysaAdams宪法学讲坛的演讲成稿。感谢费斯教授授权本刊请黄正东博士将其翻译成中文发表。

  • 标签: 耶鲁大学 世界 生活 法学理论 博士学位 论文被引
  • 简介:<正>一、民法法系的形成法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分类方法,其标准或根据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某种共同特征或传统,也就是说,把具有某种共同特征或传统的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划分为一类法律。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法系,其历史长、分布广、影响大,十三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即已开始形成。这个时期欧洲大陆上一系列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罗马法复兴运动而具有了明显的共同特征或传统。其标志如下:1.各大学均讲授罗马法,各国法学家

  • 标签: 民法法系 罗马法复兴 法律制度 普通法 法律发展 资本主义
  • 简介:人性是政治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之一。之前对中国古代思想家人性的研究常局限于对他们的系统人性论述,有时还混淆了他们的理想道德人格和一般人性。鉴于人们对日常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评论可能隐含关于人性的一般判断和看法,从利益、自然情感、认知和实践四个方面对孔、孟隐含于人、事评述中的人性的梳理表明,尽管孔、孟心中有自己的理想人格追求和规范,但他们对一般人性的看法非常现实;与现代社会科学的人性假定和经验研究发现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现实的人性可以有效揭示中国传统政治"儒表法里"的内在逻辑;对政治法律思想的实践可能也有所启示。

  • 标签: 早期儒家 人性观 儒表法里
  • 简介:本文区分孔子对天命和鬼神的不同态度,通过强调天命对于孔子传承文化的重要意义等问题的分析,回应了学者们在孔子天命问题上的见解,指出"礼"、"时"均非孔子的神圣价值来源。孔子的天是人之为人的终极依据和最高权威。

  • 标签: 孔子 天命 鬼神
  • 简介:探究公民个体品德的形成与发展规律,对我们掌握德育科学性、提高德育实效性乃至良好一社会道德风尚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个体品德形成与道德发展,是个体内在因素对形成德育影响加工、转化的过程,是个体内部转化机制同外部德育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平衡、整合统一的结果。

  • 标签: 公民道德 个体品德 内部转化 外部环境 德知 德性
  • 简介:傩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傩的最早、最常见的形态是仪或祭,仪式与祭祀是始终与傩相伴随的一种文化形态。傩的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及其对人、人类的原始的终极关怀,使傩在古代社会中人的思想精神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对宇宙及社会认识的逐步加深,傩祭走向消解是历史的必然;但在当代一些较为封闭的山乡区域,傩祭的传统还在延续。傩仪、傩戏与戏曲有多重的密切联系,彼此互为影响,但傩戏是受了戏曲的影响而在傩仪中独立并最终演化到艺术的戏剧形态层面的。傩戏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傩戏即仪式戏剧,狭义的傩戏即"以歌舞演故事"之傩戏,它不是纯粹的舞蹈演出,仍然是民间祭祀仪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 标签: 祭祀 仪式 傩戏 戏曲
  • 简介: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的缺乏,已经是影响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难题。古典法律思想没有得到足够的传承和重视,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古典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的遭遇是:在学术界,研究者不能进入思想,存在重“外在解释”轻“内在创造”的弊端;在司法实践领域,古典法律思想处于潜藏状态,由于缺乏系统的总结和提炼,导致了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创造和成熟,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使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在中国实现成功的转化,同时也要传承古典法律思想,并对它做创造性的推展,使它成为当代诉讼活动的重要思想资源。

  • 标签: 法律思想 古典 西方 当代
  • 简介:为平息在中国有没有“中国法哲学”的争辩,结束当今“西方法哲学在中国”占主流地位的尴尬局面,中国法哲学需要展开对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哲学是中国人独特的法治和方法论,是对欧美“法治和平演变论”和中国“法治捍卫江山论”的理论超越;我们不仅要借鉴西方分析性文化对形式逻辑的重视以及实证主义思维的缜密,也要继承中国整体性文化的优势及其对方法的整合功能;既要把传统中国的和谐道德继承下来,也要吸取西方法哲学关于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中国法哲学的目标不在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西方化或中国化,因为这两种思想倾向都难以成就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法治和方法论.我们需要在历史时空中,立足全球视野,寻找确定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路径,从而避免过度西方化或中国化的可能性误导.

  • 标签: 法哲学 法理学 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 中国法哲学
  • 简介:一、中世纪共同法的概念共同法(iuscommune)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有时共同法也称为共同学术意见。它是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由地方习惯法同封建法、以修正与解释的形式所呈现的罗马法、教会法与商人法共同结合的复杂结果。

  • 标签: 共同法 中世纪 欧洲 法的概念 封建法 习惯法
  • 简介:略论秩序、法律秩序的价值与形成北岳,李效安一、自然、社会的有序性我们人类生活在大自然之中。大自然既是我们认识的对象,也是我们实践的对象──我们用生产劳动与大自然进行信息、能量、物质交换。自然界是一个相对恒定、稳定的存在──不同的物质、物体在较小尺度的...

  • 标签: 社会秩序 法律秩序 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 行为方式 自然秩序
  • 简介:在夏、商、周三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开始利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许多职官普遍负有监察职责以及舆论监督的相对发达,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思想文化的发展与进化,对监察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许多思想家阐述了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和学说,极大丰富了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同时,随着御史职权的扩大,监察制度开始呈现出了雏型。这一切都为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标签: 监察 制度 思想
  • 简介:<正>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实施。《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及责任人作了界定。规定的处理方式分四档: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5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10%至20%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20万

  • 标签: 国有资产损失 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大常委 损失数额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