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通常是指物(财产)、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卖方交付约定的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等。合同没有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据,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都明确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性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指什么呢?对此,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其理由是,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的目的就是设立合营企业,设立
简介:本文根据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实践和探索经历,结合当前国内的政策和法规环境,简要地评述了风险投资的退出理论.系统地分析了其退出的特殊性,详细地探讨了开展中外台资风验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认为.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基金)要进入中国,退出渠道问题将成为主要障碍。为了更好地拓展投资业务,它们必须寻求与本土风险投资家或者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本文重点探讨了中外合资风险投资的八种运作横武,并在总结其退出渠道、特点,优势和存在价值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投资效益,资金利用率、资金管理机制的合理性、资金管理者的聘用等方面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
简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外开放政策的产物。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下,如何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中,组织开展好党的建设工作?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提高认识,在合资企业中必须加强党的建设有的同志认为,合资企业的管理,靠的是经济和行政手段,党的工作起不了什么作用;有的认为,加强合资企业党建工作,会引起外商反感,关系不好处理;还有的认为,合资企业制度严,工作紧张,党建工作时间无保证,工作难开展等等。这些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必须提高认识。合资企业党组织在我国宪法法律范围内公开活动,支持和捉进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合资企业党建工作
简介:通过中外合资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一体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实践,总结了实施一体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优点和缺点,分析了选择一体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条件,为社会上类似项目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