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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出席十二屑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

  • 标签: 交往 官商 物质利益 全国人大 总书记 习近平
  • 简介: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表明,法律交往是必然的,从而决定了法律文化交往也是必然的。对于这种文化交往所采取的方式或形态、所需的条件和环境,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西方学者的立场和观点深深影响着东方学者的独立性,这种讨论长期不能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就是文化主体意识的缺位。本文拟对法律文化交往的五种形态,即法律借鉴、法律继受、法律移植、法律整合和法律融合进行分析,而法律文化交往形态的选择和实现又亟待解决观念和方法上的问题。

  • 标签: 法律文化交往 法律借鉴 法律继受 法律移植 法律整合 法律融合
  • 简介:检察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任,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检察官在对外交往中,应当积极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恪尽职守,严格自律,筑牢防线,把握“五忌”:

  • 标签: 对外交往 检察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 言行举止
  • 简介: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相互之间的交往,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本文以19世纪前的中外历史为背景,阐述中国法律文化的自主成长过程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影响力.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其文化对世界的影响是广泛的、深远的,这从19世纪前欧洲学者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浓厚研究兴趣中可略见一斑.

  • 标签: 19世纪 法律交往 法律文化 中国 外国 法律制度
  • 简介:<正>2003年5月3日,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谢怀栻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当导师王利明教授告诉我这一噩耗时,真如同五雷轰顶。在痛感中国法学界失去了一位大师的同时,我更感到一种难以抑止的悲凉!从2000年初识先生至今,三年的时间里向他老人家请教学问的时间虽然总计不过短短的几十个小时,但这对于我的帮助却远胜过独自十年苦读。我内心中一直将自己视为先生未记名的弟子,在民法研究中无论遇到何种疑难杂症,

  • 标签: 民商法 法律评论 交往 民法研究 德国民法 人大
  • 简介:当今,“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主题词。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可以自由交往的社会,而良性的社会交往,也必然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社会交往有利于形成良好个性,促进人自身的和谐;有利于协调人际关系,促进人与人的和谐;有利于个体融入环境,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有利于沟通信息,缓解矛盾,促进全社会的和谐。

  • 标签: 社会交往 人际和谐 和谐社会
  • 简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

  • 标签: 交往互动行为 生活世界 日常生活中的法 道德 习惯法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义务无限制地加诸于负有“危险源监控型”义务的主体身上。这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的症结所在。“法益保护型”和“危险源监控型”的区分是有益的分析视角,可用于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法益保护型” “危险源监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