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犯罪持续高发。我国刑事法律面对涉医犯罪时的疲软,难辞其咎。实体上,能够适用的罪名不全而且门槛高;既有罪名在适用上亦存在诸多盲区;对罪数问题在认定上粗糙、不充分;量刑倾向存在政策从严、实务从宽之冲突。程序上,执法不严,对涉医犯罪的处置呈现行政、民事甚至私人化现象;滥用刑事和解,忽视涉医犯罪的'外部性';刑事自诉被闲置,控诉补充功能缺位。顺应我国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型与立法走向,针对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的医疗领域增设专门之犯罪类型,强化对公众行为的规制与引导,确有必要;但在各罪设置中,尚有诸多立法议题需要明确。现时,则应充分运用既有罪名实现梯队补给;执法、司法亦要始终配套运行。
简介:刑事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涉及两个基本要素:事实和规范.事实的未定、事实和规范的路遇、规范的抽象性和规范载体的模糊性均使刑事司法遭遇事实的不确定、规范的不确定和语言的不确定,并由此衍生出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以此实现事实的确定、规范的确定和语言的确定,最终实现罪与刑的确定.事实的确定是基础、根据和前提,事实的裁定是事实自然属性的确定,而规范的确定和语言的确定都是服务于事实法律属性的确定.因此,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规制不仅包括对确定事实法律属性的裁量权的规制,也包括对常被忽略的确定事实真相的裁量权的规制.基于刑事司法事实裁量权的存在领域和受制因素,可通过完善程序法制、提升实体法规范质量和严格遵循基本原则等方式来实现刑事司法事实自由裁量权规制,从而祛除影响法官事实裁量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实现刑事司法事实裁量和最终裁判的公正.
简介: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找到可操作的、有如标尺一般精确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这种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证明标准却是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体现为主观把握的、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程的且有必要加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则通过规制裁判者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新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分享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当然,这个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由多个的相互独立的裁判者个人分享;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以及社会舆论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
简介:在互联网代际演变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内涵与外延发生了质的变化,理解这些变化是对其进行规制以及对相关法律进行建构的前提。网络犯罪的规制手段涵盖国际条约及各国相关立法,实体规制与程序规制是其基本出发点。网络异化对中国的刑事法制提出了新挑战,规制网络犯罪过程中怎样处理好国际合作关系,以及管辖问题的确定,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以及处理电子证据过程中遇到的隐私权保护、数据读取等技术难题需进一步解决。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做出了新的修正,但在具体适用上,刑法条文的规定尚有不足,应对网络犯罪,中国的刑事法制需要根据时代发展找出正确的建构方向,并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