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GIS主体功能区划分存在等级分界处评分差别太大、不能区分同级别不同类别、主观喊权引起的评价结果受主观影响较大等不利因素,已有的文献未能将相关的数学模型引入GIS进行改进,导致主体功能区划分结果精度较低。因此引入系统聚类法进行县域尺度主体功能区划分,采取变异系数法确定权重,以胶州市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将胶州市分为四类区域:都市核心圈、核心外围圈、限制发展圈、禁止发展区;并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分结果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将胶州市规划为“一核一轴两翼五区”的发展模式,从而将主体功能区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地衔接在一起。研究结果与胶州市实际情况相符,本研究对于其他县域主体功能区划分和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简介:采用克什克腾旗建站以来(1959-2012年)的日平均温度资料,根据四季划分标准,统计了历年各季节的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和持续天数.结果表明:(1)该地四季长度分配不均,冬、春、夏、秋四个季节长度的月比例为6:3:1:2,即冬季漫长达半年,夏季短促仅1个月.(2)54a来冬季日数以每10a变幅为3.1d的速率在显著减少,54a减少了17d.同时,夏季日数以同样速率在增加,春秋两季长度变化趋势不明显.(3)54a平均四季起始日期为,4月11日入春,7月6日入夏,8月6日入秋,10月16日入冬.其中,入秋时间年际变化幅度最大.(4)54a来入春和入夏时间明显提前,入冬时间明显推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冬春季减少了13d,夏秋季增加了13d.分析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气温的升高,该地暖季延长,冷季缩短,其综合影响是利大于弊.
简介:摘要目的监护孕妇在计划分娩的时间内,完成自然分娩。降低剖宫率,减少母婴近远期并发症。方法对我院2011年12月—2012年6月163例产妇头位,实行计划分娩监护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实行计划分娩监护,163例产妇第一产程,第二产程,第三产程,总产程平均时间分别为7°12′,31′,3′24″,8°11′。各产程明显短于《妇产科学》第7版;其中早8-18时分娩114例占70﹪,19-24时分娩11例占6.7﹪;0-7时分娩38例占23.3﹪。结论对每一位孕妇,除骨产道是不变因素外,其它因素都是相对可变化的,胎儿成熟以后应积极创造条件,变异常因素为正常因素,经阴道计划分娩是可行的。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综合干预在计划分娩中的临床应用。方法选择初产、单胎、足月妊娠、头位未破膜、无异常并发症的产妇200例随机分为两组。研究组在不同时相进行一系列干预,包括低位小水囊、人工破膜、静推安定和654-2联合钙剂使用,产妇采取相应体位、徒手扩张宫颈、徒手旋转胎头对照组只给予催产素静滴,余不加任何干涉。结果研究组100例中,日间分娩96例,占96.00%,对照组49例,占49%,(P<0.01);研究组平均总产程(5.93士1.71)h,对照组(9.47士2.43)h,(P<0.01);研究组产后出血2例,发生率2.00%,对照组14例,占14.00%,(P<0.01)。研究组新生儿窒息3例,轻度窒息2例占2.00%,重度窒息1例,占1.00%,无新生儿死亡;对照组轻度窒息6例,占6.00%,重度窒息8例,占8.00%,死亡2例,占2.00%,(P<0.01)。研究组22例进入活跃期后为枕横(后)位干预后1例持续枕后位行剖宫产术其他均在不同时期转成枕前位经阴顺娩。对照组8例手术产(3例剖宫产,5例阴道手术产),手术指征为枕横(后)位3例,持横位并胎儿宫内窘迫2例,胎儿宫内窘迫3例。两组均无严重宫颈、会阴、阴道裂伤。结论产程中综合干预安全、易行、有效。
简介:简要介绍了新地震区划图潜在震源区划分方案的形成过程,重点分析了潜在震源区三级划分、东西部地区潜在震源区划分技术途径的差异、不同级别活动块体边界带对高震级潜在震源区划分的控制作用、发震构造模型及其在潜在震源区划分中的应用等主要技术特色。共划分出29个地震带、77个地震构造区和1199个潜在震源区。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01)中综合方案相比,东西部地区潜在震源区的个数都有较大的增加,其中东部地区体现在震级上限6.0、6.5和7.0级的中强潜在震源区个数的明显增加,与划分工作中加强了该地区中强地震发震构造的判识研究相关;而西部地区体现在震级上限7.5和8.0级的高震级潜在震源区个数的大幅度增加,与划分工作中注重了活动块体边界带高震级潜在震源区划分,以及强调应用发震构造模型指导潜在震源区划分的技术特色相协调。
简介:从法律意义上说,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分别属于海难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及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上述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行为的认定,继而牵及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作业费用两类不同性质费用的划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分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主旨、起因与依据入手,剖析了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了在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认定与划分救助作业费用与预防措施费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