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未经原所所权人同意而将其占有的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设定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安全,加强商品流转,活跃市场经济,稳定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交易商品置于公开市场中,善意第三人只是根据物的使用价值和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受让人很难查清让与人是否有出让财产的处分权。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把善意第三人置于商品交易危险之中,让其承担因出让无权处分财产而带来的风险,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会使交易者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交易,对于商品流转会产生抑制作用,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则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交易者可放心地、大胆地参与市场活动,逆行商品交易,这样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安全,促进了商品流转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财产流转迅速,受让人在取得财产后,可能将该项财产在短时间内又转让给他人,甚至几易其手。如果不顾此事实
简介:股权被无权转让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困扰着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在性质上是他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股权理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的效力模式。而相对于工商登记来说,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文件,更加符合股权的逻辑要求。通过考察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是法律对于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制度下物权人义务的一种"惩罚",即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善意取得制度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但其适用也被严格限定在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体系下之义务等情形。对于股权而言,仅当股东的过失是导致股权被无权处分的近因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限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对其于无权处分中的具体运用提出的必然要求。
简介:摘要: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快速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民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笔者试从善意标准的基本理论现状入手,结合民事善意经典案例与商事善意经典案例阐述建立商事善意审判标准的必要性,并将两者在实践中的审判标准相对比,试提出商事善意审判标准的方向。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解决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出台以后,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的无权处分,同样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各项构成要件,以及真实的物权人对于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实际上,由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上存在很大差异,二者的善意取得条件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标的物要加以区分。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分析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特别是一些特殊案件的适用,可以帮助不断完善现有制度,弥补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