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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喜斌牡丹江电业局
  • 学科: 社会学 >
  • 创建时间:2009-12-22
  • 出处:《赤子》 2009年第22期
  • 机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的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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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 标签: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 中国 市场经济 交易安全
  • 简介:摘要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从该制度的来源与思想基础入手,从理论层面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分析并解答了相关问题。最后通过两个实例深层次地进行研究,使对这一制度的了解与掌握更加完善。

  • 标签: 善意 占有 交易安全
  • 简介: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从康德的“自由意志”论谈起,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诉求与逻辑依据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对该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进行了粗略探讨。

  • 标签: 善意取得 价值诉求 逻辑依据 适用范围
  • 简介: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未经原所所权人同意而将其占有的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设定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安全,加强商品流转,活跃市场经济,稳定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交易商品置于公开市场中,善意第三人只是根据物的使用价值和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受让人很难查清让与人是否有出让财产的处分权。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把善意第三人置于商品交易危险之中,让其承担因出让无权处分财产而带来的风险,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会使交易者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交易,对于商品流转会产生抑制作用,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则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交易者可放心地、大胆地参与市场活动,逆行商品交易,这样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安全,促进了商品流转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财产流转迅速,受让人在取得财产后,可能将该项财产在短时间内又转让给他人,甚至几易其手。如果不顾此事实

  • 标签: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受让人 财产所有权制度 交易安全 让与人 善意第三人
  • 简介:【摘要】:本文在当前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基础上,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基于公示公信的权利外观对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和交易秩序维护;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善意”进行判断,立法上认为受让人且无重大过失即为善意,司法上面对不同的受让主体,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最后对善意的时点进行判断,动产善意取得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不动产善意取得以登记完成时为准。

  • 标签: 善意取得 善意认定 善意时点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商品生产和流通处于高速运行之中。在商品交换中,占有人非法转让其无权处分之财产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引起的财有权纠纷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占有的公信力,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它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

  • 标签: 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 无权处分 共有财产 占有人 所有权
  • 简介:股权被无权转让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困扰着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在性质上是他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股权理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的效力模式。而相对于工商登记来说,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文件,更加符合股权的逻辑要求。通过考察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是法律对于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制度下物权人义务的一种"惩罚",即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善意取得制度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但其适用也被严格限定在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体系下之义务等情形。对于股权而言,仅当股东的过失是导致股权被无权处分的近因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限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对其于无权处分中的具体运用提出的必然要求。

  • 标签: 股权 无权处分 公示要件主义 善意取得制度
  • 简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

  • 标签: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受让人 无权处分 转让人 动产所有权 返还请求权
  •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对原所有权人正当权利在特定条件下的否定,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动产和不动产都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善意取得 所有权 构成要件
  •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 标签: 构成要件 善意 无权处分 债权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
  • 简介:当前,随着商品房交易的活跃,与此相关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正确、全面地理解善意取得产权的制度对公正处理此类纠纷、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论述善意取得产权的制度及其形成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等问题。

  • 标签: 产权 民事纠纷 交易安全 法律后果 商品房 社会
  • 简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并以取得谊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受让人有偿受让财产;转让人系合法占有人;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 标签: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保护交易 民事立法
  • 简介:<正>善意取得制度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促进商品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善意取得制度长期被忽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终于催开了这朵璀璨的法律之花。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中提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其第6条规定:“在办案中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

  • 标签: 善意第三人 制度 交易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社会经济秩序 商品流转
  • 简介: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繁荣,法律越来越倾向于保护财产的流转秩序。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确立起来的。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绝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要求和体现,它作为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调整规则,必然是调整人类关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必然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力图深挖这些基本价值,并就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怎样展现这些价值做粗浅的分析。

  • 标签: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无过失 诚实信用原则 秩序 正义
  • 简介:摘要: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快速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民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笔者试从善意标准的基本理论现状入手,结合民事善意经典案例与商事善意经典案例阐述建立商事善意审判标准的必要性,并将两者在实践中的审判标准相对比,试提出商事善意审判标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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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物权变动所遵循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物权效力所具有的追及力的限制,旨在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取得的合法权。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共有的权利,承提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

  • 标签: 善意取得制度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 不动产交易 共有人 物权效力
  •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是当今民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罗马法、日耳曼法均对该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元素。商法发展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动态保护”、“团体主义”、交易安全、外观主义思想均在商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近代民法将该制度从商法中吸收过来,添加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相关民法要素,形成了现代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善意取得 时效取得 占有制度 商法
  •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解决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出台以后,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的无权处分,同样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各项构成要件,以及真实的物权人对于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实际上,由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上存在很大差异,二者的善意取得条件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标的物要加以区分。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分析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特别是一些特殊案件的适用,可以帮助不断完善现有制度,弥补存在的缺陷。

  • 标签: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制度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