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与重要意义1.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定义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顾名思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享有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其实质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检察公信力,既是社会各界对公正司法的呼唤,也是我们检察工作必须追求的目标。在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群众满意度民意测评中,息烽县检察院满意度达98.75%,位居全省(88个县级院)第三,为息烽县荣获全市安全感第一及为争创全国平安先进县做出了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简介:纪委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的两大支柱,在反腐败工作中面临协作机制不畅通、协作规定不健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和纪委在反腐败协作中,应该在各自独立自主、恪守法律基础上,探索建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关注大要案的相互协助问题,以期在协作中互相之间形成监督,从而建立起高效有力的相互协作制度。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问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由于纪委在党内政治地位高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往往不能完全落实。检察机关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和纪委的关系,以达到法律和政治的平衡。同时,纪委的反腐败活动也在逐渐规范化、法律化,从长远来看,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协作必然是一个法治化的进程。
简介: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试验的一个热点,无疑是近些年来实务中探索较多、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一种新型案件处理方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别程序首次入法,并且以三个宏观框架性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有效应对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混乱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肯定该程序进步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检察机关近几年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进行实证调研,认为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合理、不同程序之间衔接困难、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重新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厘清程序之间转换的障碍、建立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