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第392条未规定不同保证方式对担保责任顺位的影响,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不具有责任优先的顺位。共同担保内部求偿权存在的前提是担保人之间达成了相互追偿的合意,达成此合意各担保人才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应当区分承担担保责任和代为清偿的区别,《民法典》第700条并不是担保人依据代位权获得担保权的规则,而是对求偿权的补强。
简介:<正>现代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是以国家责任来代替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但以国家责任来代替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豁免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行政侵权损害是基于公务员的个人过错而产生时,国家在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员返还其所支付的赔偿金的部分或全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是我国国家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因此,不少问题都有待探讨。
简介:摘要: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普通债权人可以根据规定向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主张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公司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是否享受普通债权人同等的权利,《公司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实施很多年,其对于此种情况并没有做出规定,难免对于当前的公司发展与规制稍显力不从心。因此对于税务机关是否享有对清算义务人的连带追偿应当明确,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产生该问题法律困境,并为该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简介:公证机关参与追偿债款,作为一项法律服务形式,我市公证处进行了大胆地尝试,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称赞。当前“三角债”问题严重困绕企业,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如肥城市某公司是一个小型企业,共有债权150万元,占该公司流动资金的37.5%。在债务人中,尚有业务往来的41笔,欠款110万元,占债权总额的73%,债务人拖欠不还的有32笔,欠款4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27%。这些债务人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小商店的承包者,所欠数额不等。多者上万元,少者几十元。由于有的债务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偿还债务的积极性差,债权人又缺乏制约措施,致使货款收不回来,资金不能周转,影响了经济效益。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生活受到影响.有些外欠帐已成为死帐,企业自身已无能为力。只好借助法律的威严。李鹏总理指出:“在清理‘三角债’的过程中,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三角债”帮企业解开债务链,为他们保驾护航,促进经济顺利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