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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我国《合同法》现有的体系框架进行分析,对比德国和日本民事立法中关于服务合同相关立法设置的思路,提出通过对服务合同进行类型化分类的手法,将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律规制中作为类合同设置一般性规则,同时设置下位的基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类型,进而得到树形脉络的拓展,并就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合同履行中各方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 标签: 服务合同 类型化 立法设置 对比研究立法事登记 “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 法律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