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霍姆斯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在证据法意义上,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①我国三大诉讼法本身并没有规定经验法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从免证事实的角度规定了经验法则,但仅作了关于事实推定的比较简单的反证规定。②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误用③以及该用不用经验法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经验法则作一简要的探讨。
简介: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刊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简介:"小产权房"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销售给非集体组织成员的一种社会现象,因房屋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而区别于商品房买卖,相关标的及交易被称为小产权房,目前主要有农村集体开发房产和单户农民住宅转让两种形式。尽管现有政策基本否认其有效性,但小产权房在各地房产交易市场中仍占据了相当份额。一概否认的定论不利于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市场秩序的井然引导。可尝试以地役权制度来统一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即以房地分离理论为基础,通过在宅基地上为房屋设定地役权,来规制小产权房,界定其合法标准。
简介:源于普通法之自然正义原则的听证制度,因可为当事人提供意见表达与利益交涉的平台,而成为行政决定合法性的重要制度装置。但与私益听证主要代表消极的防御权不同,公共听证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等多种公共价值,是公共决策正当性的重要制度支撑。我国的公共听证理论,未从根本上区分代表防御权的私益听证和代表民主参与权利的公共听证,因此造成了制度建构的诸多误区。公共听证的引入,旨在破解公共决策过程的封闭性、结构化与单向度,为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一种制度化的渠道;在实践中,我国的公共听证程序设计与运作仍然延续了传统科层制习气,与民众之表达和参与意愿相去甚远,公共听证俨然已成为现代行政合法性的制度装饰。公共听证因此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性质上明确公共听证的定位与价值,充实公共听证的民主取向,理顺公共决策与公共听证的逻辑关联,健全和完善公共听证的操作程序。
简介:孟加拉湾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首宗海洋划界案,它对孟加拉国与缅甸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纠纷进行了裁决,并在划界中沿用了国际法院及常设仲裁庭近年来普遍适用的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该案也是国际司法机构首次划分当事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案件,法庭对此类大陆架划界案件的管辖权、关于当事国对这一区域的权利基础以及划界的法律与方法的阐述都值得深入分析。该案判决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同时,亦为增强海洋划界法律与规则的确定性做出了贡献。但法庭在关于岛屿的划界效力、对划界有关情况的考量以及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推理及论断却值得商榷。
简介:信访在现有体制和法治环境下对社会矛盾的缓和与化解有着重要的意义。信访渠道与法律渠道共同化解了广东省近几年来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的劳动争议进而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由于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高成本、低效率及低公正性,劳资间利益争议救济渠道的空缺,司法权威的式微和部分劳动者的效仿信访,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社会怪象。结合广东省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区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设计不同的救济渠道,注重政府公信力和法治权威的塑造,分阶段推进兼预防性、中立性、公正性、高效性、刚性和公信力于一身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内的各种社会利益争议处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实现信访在法治轨道下的转型,并反过来成为法治前进的助推器。
简介: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根据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职能范围、运行规律来进行。司法权是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其中人民性是其本质属性,政治性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法律性是人民性和政治性的“生命形式”和实现机制。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定位,即依法履行司法职能是其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服务大局是其人民性和政治性的本质要求,合法性是其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能动司法应当成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导向,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才能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而能动司法必须坚持司法法律性的底线,解决好“能”与“不能”的关系问题,针对目前能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应着力处理好三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