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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强迫职工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

  • 标签: 强迫职工劳动罪 用人单位 限制人身自由 管理法规 情节严重 强迫劳动
  • 简介:规范意指被某种规范发出者用于调整社会的手段。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244条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强迫劳动,"强迫劳动"自然成为本条规范的事实构成。规范接收者(主要指司法人员)要想正确地适用本,就应当以规范发出者的目的为基点,结合国际社会对"强迫劳动"的规制,对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有效打击有悖人权的强迫劳动行为。规范接收者还要关注新的实践,为完善强迫劳动的刑事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 标签: 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
  • 简介:强迫劳动的法益是劳动自由,劳动是需要人投入一定能量的活动,但不包括维持人自身生存的举动(例如吃饭、睡觉、呼吸、大小便等,这些活动也需要投入能量,但这是维持人自身生存的活动,应当排除在劳动的范畴之外)。暴力并不需要接触人的身体,威胁不限于以暴力相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具有同一意义,女性强奸男性成立强迫劳动,强迫劳动和许多强制类犯罪成立竞合关系。

  • 标签: 法益 劳动 限制自由 强迫 女性强奸男性 竞合
  • 简介:强迫劳动保护的法益是他人有关是否劳动的意思决定自由,该自由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无需以他人已经开始劳动为要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修改了共犯的量刑规则,不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故该款行为的违法性仍需连带第一款正犯行为的违法性。明知他人'将要'实施强迫劳动行为是第二款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应从刑法性质上把握'劳动'的范围。强迫他人'劳动'是指要反复多次或者长时间地使他人实施并无义务实施的事项。但反复多次或者长时间的侵害并不一定要现实化,只要行为人以此为目的,并将这一意思传达给了被害人即可。

  • 标签: 强迫劳动 意思决定自由 共犯行为 劳动范围
  •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对强迫交易的处罚不但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强迫交易暴力威胁法定刑一、立法精神强迫交易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为打击强迫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997新刑法典将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规定为强迫交易,既避免了以往对此类行为难以界定的情况,又弥补了投机倒把或流氓的缺陷,同时兼顾了刑法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 标签: 交易罪 强迫交易
  • 简介:  二、如何认定强迫交易  (一)强迫交易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客观要件  强迫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 标签: 交易罪 刍议强迫 强迫交易
  • 简介:强迫卖淫的保护法益不仅包含通说认为的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道德风尚,亦包含性的自我决定权,本的核心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愿迫使其进行卖淫活动,亦即强迫行为中的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足以使被害人失去意思决定能力进而压制其反抗。在本与强奸的辨析上,有偿与否并非区分标准,二者之间是部分包含的法条竞合关系。

  • 标签: 卖淫罪强奸罪 强奸罪关系 强迫卖淫罪
  • 简介:在此类犯罪中应该建立拒绝强迫自证其原则的例外,(33) 因此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应成为拒绝强迫自证其原则的例外,拒绝强迫自证其原则也应在发展中前进

  • 标签: 强迫自证 拒绝强迫 罪原则
  • 简介:<正>引论反对强迫自证其原则,既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所在。是否确立该原则,以及是否建立了保障该原则得以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

  • 标签: 犯罪嫌疑人 自证其罪 被告人 沉默权 刑事诉讼法 强迫
  • 简介:对于不构成强迫交易强迫交易行为,一般是将强迫交易造成轻伤结果作为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情节之一,强拿硬要的这些特点与强迫交易在客观行为方面

  • 标签: 中的问题 交易罪 强迫交易
  • 简介:证人是否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权在境外法治国家的立法中呈现三种不同的类型。相关国际公约正在逐渐认可证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权,我国应当明确承认证人享有此权利。由于证人与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两者的不被强迫自证其权在行使条件、保障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为了平衡真实发现与保障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权的关系,我国应当赋予证人有限的罪行豁免,严格限定豁免案件的适用范围,并完善证人作证的豁免程序。

  • 标签: 证人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作证豁免 如实作证义务
  • 简介:在强奸型的强迫卖淫中,要区分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原则,即如果强迫卖淫者为了迫使被强迫者从事卖淫活动而强行奸淫被强迫者,该行为属于强迫卖淫中的手段行为,只定强迫卖淫即可。但如果强迫卖淫者单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者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并与强迫卖淫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强迫卖淫应该认定为结果犯,如果强奸后迫使卖淫,但被害人没有卖淫,应该认定为强迫卖淫未遂,在适用强迫卖淫加重构成的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嫖客在明知到被害人是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而应该认定为强奸,强迫卖淫者既触犯了强迫卖淫,又触犯了强奸,构成想象竞合,按照重罪处罚,即按照强迫卖淫处罚。

  • 标签: 强迫卖淫罪 强奸罪 想象竞合
  • 简介:一、发展状况与我国现行法起初“不得强迫自证其”被表述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出卖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控告自己”,之后又以“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表达方式出现。此时它侧重针对于政府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意图在于禁止通过发誓、酷刑或威胁、利诱等其他强迫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并仅被视为对于过分热心的执法人员的一种限制,

  • 标签: 自证其罪 保障 不正当手段 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 获取信息
  • 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其”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其陈述。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司法适用
  • 简介:强迫卖淫罪状表述的语法结构中,作为核心的动词'强迫'是三价动词。联系着行为人、被害人和卖淫行为三个行动元,只有在三个行动元全部齐备时,即强迫的受事者转化为卖淫的施事者时,强迫行为才告完成。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是否发生,强迫卖淫的保护法益包括人身权利、意志自由和社会风化,后者是其主要保护法益。只有被害人被迫卖淫时社会风化才受到现实的侵犯,所以只有被害人被迫实施了卖淫行为时,强迫卖淫才成立犯罪既遂。

  • 标签: 强迫卖淫罪 既遂犯 动词理论配价 法益侵害 妨害社会风化
  • 简介:欧洲国家在适用不强迫自证其原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具体从如下三点着手:其一,将此特权的适用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其二,对秘侦措施中的隐秘探话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对刑事扣押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此项特权,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有关的配套制度付之阙如,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需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予以完善。

  • 标签: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扣押 沉默权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纳入到条文之中,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原则。本文基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解释,结合国际通行准则,归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存在三种内涵,以及本义内涵上的强迫自证其原则与我国“如实供述”条款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并通过比较方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原则在我国建立的相应配套制度和例外情形。

  • 标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如实供述 辩诉交易 自由心证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纳入条文之中,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原则。本文基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解释,结合国际通行准则,归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存在的三种内涵,以及本义内涵上的强迫自证其原则与我国"如实供述"条款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并通过比较方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原则在我国建立的相应配套制度和例外情形。

  • 标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如实供述 辩诉交易 自由心证
  • 简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不得强迫自证其原则来自于联合国的规则,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引入,对于遏制我国存在的刑讯逼供这个顽症,避免冤假错案,充分保障人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新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讯逼供
  • 简介:编辑同志:我在一家私营服装厂打工。前不久,工厂为赶制一批服装,强迫工人加班。我由于连续工作身体疲劳,要求厂方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厂方就授意保安对我进行殴打.非要我加班。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认为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厂里的经济损失。请问:厂方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合法吗?工厂强迫工人劳动该承担什么责任?红显红显同志: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

  • 标签: 劳动违反 工人劳动 工厂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