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捐稽征之经济性的要求源自税务行政之大量性及税务行政能量之有限性。在行政资源之稀有的制约下,为达到普遍平等课征之可能性,在税捐法之规范规划必须建入各种能够降低稽征成本的设计。税捐稽征之经济性在内部价值上的表现为,在'立法'及'执法'上,取向并遵守事务法则,建构、解释、适用税捐概念、类型及体系,以形成一个符合事务法则之税捐秩序;在外部型态上的表现为尽可能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避免标新立异,简化对于人民课以负担之构成要件的类型及种类。税捐稽征经济原则的实践,可能对于纳税义务人产生不利的冲击,因此需要在'司法'审查环节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以在有限之行政能量的限制下,能够依法,最大限度实现普遍平等量能课征之目标。
简介:<正>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OverForm)原则,最早出现于1970年10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2号说明书《构成企业财务报表之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的第25段中,并把这条原则作为财务会计的13个基本特征之一。何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表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一文的观点,即:“如果资料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通俗地说,那就是:当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其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上应依据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我国目前颁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集中外会计研究成果之精华,把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为12条,定名为“一般原则”,结合《准则》的结构和内容,我们可清楚地知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没有纳入“一般原则”中,但是在《准则》的具体条文中却体现了它的精神。本文仅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作些探讨。一、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这是《准则》第22条对企业资产所下的定义。这条定义正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法律上的所有权是从形式上判断一项资产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