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任何行为的形成都有其遵循的特定轨迹,对于犯罪行为尤其是城市犯罪行为的轨迹性研究是犯罪预防与控制制度得以确立并有效运行的理论基础。对于犯罪行为的基础性研究是一切刑事规范及刑事政策乃至于社会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健全完善的对策性理论储备。一般行为到法律行为的形成机理则是研究犯罪行为乃至于城市犯罪行为运行轨迹的必经过程,也是了解城市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种类及对其进行防控的可能性基础。
简介:由于学者们一直沿用传统的关于包庇罪构成要件的阐释成果,因此导致包庇罪与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其他若干罪名构成要件的关系错综复杂,其行为类型也始终模糊不清。根据文义解释,对“包庇”起限定作用的“作假证明”不能涵括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根据体系解释,应当彻底分离包庇罪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现有体系关联。根据历史解释,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学理发展状况和立法技术水平的影响下,“作假证明包庇”的含义宜作广义解释,但由于现行刑法的核心价值和罪名体系已发生重大变化,因而有必要更新传统的解释结论。“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与“顶罪”是包庇罪的两种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