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归根结底就是要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效力最理想的状态是采用一种登记效力模式。但《物权法》规定了两种模式,一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这是原则性规定,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主要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此为特例。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采用现有模式是可行且必要的。【关键词】登记制度物权范围法律效力我国长期以来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特别是国家公权力对交易秩序的一种干预,而不是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待,从而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机关与行政机关只能一一对应关系,产生了多头登记的问题。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影响了公示效果。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即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和统一权属证书。在我国,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应当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物权法》第十条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一是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登记,二是确立了由统一的登记机构来负责登记事务。但具体如何统一登记机构,还有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于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登记,目前有三种意见:基层人民法院、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学者们对此分歧较大。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将登记管理职权统一到一个机构才是当务之急。另外,登记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行使其职权……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不动产制度的确立,不动产测绘作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置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不动产登记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开展面向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测绘工作时一定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尤其我国正处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阶段,各行各业都在向着精准化、数字化、科技化的方向发展,这也为不动产测绘精度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技术支撑,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我国不动产长期分散的历史登记现状,更加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改变。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国家大力对不动产的测量工作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各方专业人士的不断努力,发现了不动产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种新型研究成果,也在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未来打开了新的道路,让测绘工作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