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理制度是近代社会经济的产物,起到了"扩张私法自治之范围"和"私法自治之补充"的作用。但代理制度同时伴有危害交易安全的弊端,尤其以无权代理的情形最为严重。近代民法根据无权代理的原因和后果归属的不同,又将其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本文仅就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鉴于我国《民法通则》仅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作了原则性规定,作者建议,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应借鉴德、日立法体例,单设"狭义无权代理"一节。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无权代理的概念、本人的追认权、对方的催告权、对方的取消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等条款,以补充现行《民法通则》之不足,平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简介:以65位家庭居住和92位机构居住的老年人为样本,采用Sherbourne和Stewart的MOS社会支持问卷和自编社会支持问卷调查了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现状。比较了家庭居住与机构居住老年人社会支持的不同特点。结果发现:(1)家庭居住和机构居住老年人在社会支持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心理支持、行为支持、活动支持等维度上,机构居住的老年人显著高于家庭居住的老年人:而在感情支持维度上家庭居住的老年人显著高于机构居住的老年人。(2)社会支持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显著影响。(3)性别,年龄,教育水平,职业状况,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健在兄弟姐妹数量等人口统计变量对不同居住背景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