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学前教育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新一轮教育体制改革中,学前教育中的经费与条件保障、课程安排与教学秩序、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幼教机构的监管、学前教育收费、民办幼儿园等都是亟待法律规范的重点问题。作为基础教育的第一环节,学前教育同样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必须以公共性作为学前教育法律的基本价值,积极促进学前教育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协调。针对学前教育需要规范的重点问题,设计相互协调和统一规范的包括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经费投入体制、以体现政府职能为重点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幼儿保育与启蒙教育相适应的幼儿园评价制度、幼儿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幼儿资助制度和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
简介:《爱弥尔,或论教育》(以下简称《爱弥儿》)是卢梭对其政治哲学思想的经典展示,对《爱弥儿》的研读必须超越教育来看教育,必须根植于卢梭人性思想。感觉论和意志论是卢梭政治伦理学的基础。前者是对理性主义时代感情消失的批判和回应,从"非我"中勾画出人的经验自我形象。意志论则重塑了人的主体绝对性,确立了人的纯粹自我形象。经验自我和纯粹自我的统一和分裂就是人的全部发展史。经由否定之否定,人的最终归宿在于公民。经验世界的危险使人一切都与政治有关,意志伦理的绝对性是理性的自明,政治也就不再只是被动接受。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人是人,进而有公民的产生。人和公民的教育最终都是一种符合天性的教育,对人的教育侧重于感觉论基础,要求肉体的健康;公民的教育侧重于意志论基础,体现意志的苏醒。二者的差异仅仅就在于对人的教育是以消极的方式排除社会罪恶的影响,对公民的教育则是以积极的方式消除社会罪恶的影响。因此,两者都可谓之日"自然教育"。
简介: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国际上唯一的“地球宪法”,其生效实施使约1/3面积的世界海洋依法划归沿海国专属或者管辖,在海洋的利用和管理上赋予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种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登临权,还可以采取检查、扣押、扣留、逮捕的措施,这些权力和措施非常类似于平常所说的警察权。在海洋上,这些权力和措施属于什么性质,应由哪些主体来行使,中国的现状如何,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警察的概念入手,提出实质意义上的警察和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实证法上的警察)的分类,探讨警察权与海洋警察权的涵义,并分述每一种海洋警察的职责、任务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共谋共同正犯是为了对犯罪背后的首要分子或没有分担实行行为者科处正犯责任而诞生的理论。但是,实务中存在脱离共谋关系的情况。日本下级审与韩国大法院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来限制共谋共同正犯引起的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1950年以来,日本下级审一直认定"共谋的脱离"。判例的"共谋关系脱离论"被大塚仁发展为"共犯关系脱离论"。共犯关系脱离论是指,其他共犯完成犯罪时,对自愿中止犯罪并脱离共犯的人也科处全体犯罪的责任的做法太苛刻,因而扩大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理论。1972年以来,韩国大法院受到日本下级审判决的影响而肯定"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并且,利用其概念限制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大法院认为,加入犯罪共谋后但在着手实行共谋犯罪前脱离共谋关系时,该人不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日本的最高裁判所还没有认可共谋关系脱离的案例,只有部分下级审的判例认可"共谋关系脱离",但是,日本下级审没有对只离开现场的情况肯定共谋脱离,要求明示
简介:学界对生命法学存在与否仍莫衷一是,不管是官方文件还是主流学术讨论,都尚未认同生命法的学科地位,与此同时,国外早已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而且美国还将其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中国生命法学科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其学科体系已然形成;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其发展反映了中国学科划分设置的诸多弊端与成见。生命法学契合了新兴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主题学科研究、问题意识研究的学科发展趋势,虽然不借助“自上而下”的设计之手,但却可以走出一条“自下而上”的生成之路。
简介:量刑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量刑监督中对量刑畸轻畸重监督多,对量偏轻偏重监督少;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所谓"合法不合理"的量刑失衡现象,甚至无从监督,同时鉴于传统个案监督方式某些固有缺陷,有必要在个案监督之外开辟新的监督方式。我们认为,宜建立类案监督制度。量刑监督意义上的类案监督,是指相对时空条件下,检察机关针对经刑事诉讼程序并在量刑情节上具有相同性或高度相似性案件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法院既往判决的不一致、相矛盾之处,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从而使法院纠正对个案(包括已判、未判及将来受理的某个案)量刑不当的量刑监督方法。类案建构主体应是多元而非一元,基层检察院针对基层法院构建类案、市级检察院针对中级法院、省级检察院针对高级法院,进行类案体构建,应是合理的。建立类案监督会议制度,以类案监督会议机制为基本途径,将检察机关原来的单一事后监督方式拓展为高校合理的事前与事后双监督方式,同时完善检察建议及判决背离、说理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