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在探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监察机关的调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职务犯罪之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上的职务犯罪侦查已经被监察法取代。因此,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犯罪侦查之法律效果,属于刑事诉讼之发动,构成人民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来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体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符合一定的限度,必须与监察机关充分协调并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在程序上遵守监察法,并且不能在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调查阶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简介: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列宁,列宁为苏联检察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奠定了基础。中国检察制度创建时在全面继受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监督机关概念。但是,在中国检察制度放弃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之后,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却经历了异化与重构的复杂过程。该概念在产生之初指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苏式检察机关,但在其法定化之后却在否定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基础上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述意义的转变,标志着中国检察制度摆脱苏联影响、走上独立发展之路的同时,也为此后中国的立法与法学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意义预留了空间。
简介:<正>政法机关选人用人的问题非同小可。这关系到国家政权能否掌握在真正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手里的重大问题:为此,必须掌握好如下三个环节:第一,知人。即首先要真正了解人,这是选准人用好人的基础。如何真正了解人呢?首先,要有正确的人才观。我们党的干部路线是德行兼备,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孙子兵法》中指出“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所谓智就是足智多谋;信就是守信诺言,言必信,行必果;仁就是关心和爱护部下,善于团结人;勇就是不畏强暴,敢于拼搏;严就是严于责己,自省自律,有“吾日三省吾身”的自觉性。孙子的人才观,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其次,注重实际表现。东汉末期杰出的政治家诸葛亮对“识人”之道做了较为系统
简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运行需以宪法为遵循,同时,对宪法上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定位和性质的考察,也需通过上述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讨论来展开,并需注重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
简介:<正>检察机关要不要参与行政诉讼,以及怎样参与行政诉讼,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当前尚未参与行政诉讼,这无论从加强法制的角度或者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利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十分必要。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4项)。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同时行政诉讼适用了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是法律的要求。我国目前已制定行政法规两千多种,保证这些法规的实行并非易事。实践证明,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