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论是政府推动型路径还是民众推动型路径,都不能稳妥、有效地解决中国法制变革问题。中国的法制变革应当建立在实践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走理性温和的中间道路,即在宏观层面上要强调开明政府的法治导向及其对法制变革进程及力度的适度控制,使法制变革在紧凑、有序的状态下有节奏地进行,防止变革过程中出现失控现象;在微观层面上则要强调积极构建和完善地方及个体的利益表达机制,鼓励制度创新,使各项制度在多元主体不断试错的过程中优胜劣汰,进而推进法制变革稳步前进。这种路径取道中庸,兼顾了政府推动型与民众推动型两种基本路径的优势,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尊重了中国威权主义的传统与现实。但是,这种路径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简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会对人们的生存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与雇佣工作模式将面临大变局。如何应对智能时代给劳动者就业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每一次工业革命,人的能力不断被超越、人力不断被替代,但是人类社会仍旧在不断向前发展,如何应对此番机械智能革命给我国劳动就业所带来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启示告诉我们,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需要有前瞻性的、不断完善的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此外,不断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准和比例,革新教育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能劳动力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旧历史背景下的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顺利过渡。
简介:面临此高度不确定性与不可预测性的风险社会,导致现行刑事政策朝向“管理”、“监控”、“隔离”的趋势,而这样的发展趋势,充分表现在台湾地区近年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律修正上。1994年至1999年,有关台湾地区对性侵害加害人之立法,建立起相当特殊之刑前鉴定治疗、狱中治疗辅导及刑后小区治疗辅导制度。2005年相关性罪犯法律修正上,即为加害人建立全面强制治疗辅导制度、小区监控制度以及登记及查阅制度,特别是正式引进科技设备监控于台湾性侵害再犯预防上,充分表现后现代社会工具化纪律的特征。2011年之修法,将刑后强制治疗溯及既往,使性侵累犯不再成为社会的潜在威胁。惟这样的修正,难免有侵害人权之虞,亟待持续研谋改善,以资适法并争议弭。
简介:《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和日本的影响》,有关天津和直隶地区狱政改革和日本的关系,二、影响的途径、方式 近代日本对中国法制变革的影响从时间上讲开始于戊戌变法
简介:在以西法东渐为特点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外国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也带来了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并因此揭示出中国近代法史的世界史意义。先后担任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顾问的法国法学家宝道在华期间曾经针对中国法律和政治写下了一系列意见书和论文。从他留下的作品中,我们可知,这一外国顾问本着职业精神,竭尽所能希望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作出贡献。但他追求的并不是革命式改天换地的现代化,而是以渐进的方法更加务实地推进先进立法的实施。宝道对中国法的观察立足于其对欧洲法的知识,无论是对中国法律的评价还是改进意见,都是以欧洲法律为标准的。他的观点并未摆脱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法学国际共同体的窠臼。具体而言,温和的进步主义和普世主义是所有投身法律现代化潮流的法学家都无法避免的思想底色。
简介:<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举办第四次法制讲座,题目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李鹏委员长主持讲座并讲话。他强调,今后立法工作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进一步划清立法权限。第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第三,围绕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总目标,抓紧拟订到2010年立法纲要,同时制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便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李鹏委员长在考察三峡库区及工程建设时强调,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三峡工程的移民、环境保护等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使政府与移民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促进库区的环境保护和移民等工作进一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