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独立是指某种主体摆脱其他主体的束缚,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意志从事某种活动、实行某种行为的状态。相对性和自主性是理解独立含义的关键,换言之,相对性和自主性是独立的两大特性。首先,独立是相对的。一方面,任何社会主体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都必然与其他主体形成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不与其他主体的社会活动相关的绝对独立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而独立是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的独立。另一方面,独立又是有限度的。独立状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一定限度下存在,如果独立超出了它所赖以存在的条件和范围,突破了它存在的关节点,独立便不复存在。所以我们说,独立是相对的。
简介: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几个干扰因素表现为:1.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违背中央指示,过问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命令法院照办;有的地方党委政法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独立审判横加干涉,等等。2.有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批条子、下指示、指令汇报、调卷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决定撤消法院的判决,指令法院再审,等等。3.有的地方政府首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强令法院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如不听从命令,则以人、财、物为要挟手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等等。4.有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要经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高的法官来审批案件。其法律根据是我国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没有审判庭的独立审判,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5.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延续下来的行政做法等弊端,再加上法官素质不高.都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简介: 司法独立(本文仅指审判独立),是如今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公理”.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中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由此可见,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这一现代法治核心内容之重要体现.目前,审判独立是我国法治理论和建设的焦点问题,它关系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我国的法治进程.因此,对审判独立这个问题进行多视角、多方位的广泛、深入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一尝试性探究,以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