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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年来,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各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暗箱招数、拒录理由,可谓五花八门、疑云重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雪人案例]“改分门”:儿子没入围,母亲改分数2012年9月6日,因为篡改儿子公考分构成招收公务员{甸私舞弊罪,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纪委书记梁国影在该市第—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年。

  • 标签: 徇私舞弊 招考 社会保障局 公平公正原则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 简介:徇私舞弊罪的修改完善冯军徇私舞弊犯罪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渎职犯罪。也是一种典型的腐败,从严惩治这类犯罪,不仅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也是法纪检察工作的难点。为了推动对该类犯罪的查办工作,笔者试对修订前、后刑法关于徇私舞弊犯罪规定之不同作一分析。一、法条增多...

  • 标签: 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刑法 司法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刑法规定
  • 简介:被告人伍秉奇,男,41岁,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原系祁东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被告人曾惠兰,女,54岁,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县政协副主席。被告人彭克孝,男,41岁,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原系祁东县委办公室小车司机。1987年5月31日,被告人曾惠兰之子龙泷(已被处决)在云南省元江县因赌博杀人被抓获,后拒不交待真实姓名和住址。元江县公安局根据搜到的介绍信分析,案犯龙泷

  • 标签: 县政协副主席 湖南省祁东县 县委办公室 祁东 彭克 元江县
  • 简介: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犯罪对象是刑事案件,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 标签: 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移交 浅析徇私舞弊
  • 简介:被告人李仕华,男,40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被告人李金贵,男,59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庭长。被告人马艳勋,男,32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5月7日、8月10日、10月15日对被告人李仕华、李金贵、马艳勋以徇私舞弊罪立案侦查。1992年5月20日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之规定,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2年10月6日郏县人民检察院

  • 标签: 平顶山市 被告人 河南省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简介:作为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渎职罪中的重要种类,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设立,有利于在全扯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精神,树立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收法活意识。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以及税务人员涉税徇私舞弊犯罪的现象日趋突出,本罪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缺陷日益凸现,需要结合我国的税收实践,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进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探讨。

  • 标签: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界定 罪数
  • 简介: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起诉的数量是微乎其微.对该罪主体特征中"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概念进行梳理,对犯罪主体范围严格划分,有益于增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 标签: 经济犯罪 国有资产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简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本罪的主体如何界定、"应当移交而不移交"如何理解、"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等,都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时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 标签: 不移交刑事案件 犯罪认定 立法完善
  • 简介:一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这种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 标签: 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移交 移交刑事案件
  • 简介: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标签: 诉讼监督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简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立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不可能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主体的范围、徇私的内涵、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一一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存在争议,加之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直接影响了本罪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澄清有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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