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些村的村规民约未能随着村情的变化及时修订,甚至是"一订终身"。由此而产生种种弊端:一是有些条款陈旧过时,形同虚设; 二是有些条款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情况,过松过宽, 失去约束力; 三是有些条款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相抵触,难以执行;四是有些新问题、新事项在原条款中无明确规定,则无"约"可依。由此可见,村规民约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充实、修改和完善。一、要定期调整。村情变化了,一些老问题、老矛盾不存在了,就必须把过时的条款废止,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逐条对照工作,必要时可随时调整,这样既维护村规民约的严肃性,又增强村民对村规民约的信任度。二、要不断修改。村规民约必须适应新情况加以修改,使其产生恰到好处的效果和群众自愿遵守的约束力。三、要及时充实。新的发展和变化,必然带来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只有及时在村规民约中充实新的条款和新内容,才能避免产生"规"与"约"的覆盖空白,遇到新问题、新矛盾时有规可循,有约可依。四、要依法完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或出台后,要认真查一查村规民约中有没有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及时依法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地方的"小宪法"服从国家的"大法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