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对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这是近几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于为图财先杀人,事后谋财的,认为可以定为杀人罪;抢劫财物后,为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原因而杀人的,主张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予以并罚。这些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为劫取财物,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如何定罪?意见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又故意杀人的,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主要是故意
简介: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女,与顾某原系相识的邻居,同在本市国和路某号居住,后张某搬迁他处居住.2003年12月17日,张某因吸食毒品经济拮据,遂起意抢劫.当日上午,张携带斧子、匕首等作案工具至顾某的家中,乘顾不备,用斧子、匕首等连续击打、刺戳顾的头面部,将顾击倒在餐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