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损害赔偿是生命体因受到道路交通事故非法侵害而遭受死亡时,法律要求死亡侵害人以货币的形式对死亡权利人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是在生命价值不可评估与生命权受损不可救济的传统理论之下,民事立法的一大创新点。然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因民行责任混同、民刑程序冲突、城乡赔偿差异等导致法律适用突出,亟待在立足实践调研的基础之上,从理论层面厘清赔偿的本质与功能,从立法层面规避“命”“价”结合的阻碍,衡平民、行、刑三者责任的划分,从实践层面探寻集自我预防、交通监管、司法审判、社会保障于一体的全方位解决路径,真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被告人刘勇勇,男,23岁,原系山西省离石市城建局临时工。1996年9月4日傍晚在山西省中阳县城到离石市的途中发生一起坠车事故。案发后,中阳县公安局对刘勇勇、袁永玲、高丽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流氓杀人收容审查,一个月后相继解除收审,把案件移交县交警大队处理。1997年1月9日中阳县交警大队以"属非他杀,也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结论,比照处理交通事故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处理,刘勇勇、高丽、袁永玲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500元、5500元、5000元。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死者之父周元喜多次上访告状,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从县公安局调取审阅了卷宗材料,认真接待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控告申诉。1997年3月4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