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法律应赋予他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诉讼制度里,其界定是不一致的。在我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就不会自行主动地进行审判活动。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的地位在不同的诉讼制度里,先后有原告人的地位,处于证人的地位、准当事人地位。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如何认识并予以保障是司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常常有所争议之处。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维护被告人权利做出的努力相比,法律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形见绌得多.这对于没有过错或者是基本没有过错却遭受丧失生命、危害健康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来说是不公平的.基于此,应将刑事诉讼中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到它应有的位置.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不健全,应当建立在被告人无法赔偿或无法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的制度.法律还应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的上诉权,从法律上给予被害人更为充分的救济,彰显法律正义,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