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Criminalvictimassistance)是指对因为犯罪受到侵害的直接被害人和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通过法定救济程序,给予相应经济救助与精神抚慰的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国家法律责任说、社会福利说、刑事司法体系支持说、犯罪风险分担说、侵权赔偿替代说、平衡保护说、预防犯罪说、公共援助说、社会保险说和社会正义说等。我国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需要考虑各学说的立足点,合理的借鉴国外的经验,考虑到救助的目标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建立以社会福利说为主,合理吸收其他各学说的优点,尤其是强调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中国家的重要作用以及风险的分担的原则是比较可行的,也是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合理可行的选择。
简介:内容摘要:西方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将犯罪是“加害一一被害互动关系”的产物观念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已近40年历史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史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简介:在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场合,一般是通过三种途径对被告人(行为人)排除归责:被害人承诺、被告人罪责的否定和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的原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说。但是,除了被害人必须具有完全的答责能力之外,还要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性。自我答责的原理不能成为绝对排除被告人违法性的依据。论证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为不考虑其他人的违法性,完全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领域;其二为需要考虑他人的违法性,被告人与被害人共担危险(危险竞合)的情形。后一种情形又可分为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化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两部分内容。并结合具体案例得出结论。
简介:报复型犯罪是犯罪人在报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被害人在遭遇犯罪侵害后,由于种种因素可能实施报复犯罪,从被害人转化成新的犯罪人。刑事被害人报复犯罪的预防对策:建立被害人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高其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诉讼结果的认同度;充分运用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措施,提高刑事被害人的受偿度;建立国家救助与社会援助制度,缓解被害人生活上的物质窘况。刑事被害人报复犯罪预防的实现路径:制定专门的被害人基本法,明确被害人权利和保障程序;成立被害人事务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被害人的救助和犯罪预防;发展、完善社工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确保被害人工作的有序发展;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的道德教育体系,削弱、清除报复犯罪的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