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安全如今已经成为继能耗和互联网连通性之后的电子计算机的又一支柱。为了规范我国信息安全软件厂商的发展,亟须加强行为规范制度的建设。在维护互联网用户利益方面,安全厂商除了应当遵守产品质量责任和禁止欺诈行为等规范外,基于信息产品本身的特点,还需要遵守信息保护义务、告知同意规则等主要规范。此外,一般网络企业和信息安全厂商都在争夺用户桌面这一宝贵的"虚拟地产"。在市场竞争方面,除了需要遵守不得实施商业诋毁、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审查之外,安全厂商还需要遵守反技术规避原则、限制和确保软件兼容等相关规则。最后,安全厂商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对时效性要求更高,可以考虑改革行政执法程序,允许执法部门主动及时介入争议解决,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作为平衡器。
简介: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维权的方式包括商业谈判、仲裁、调解、民事诉讼、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等等。本文的焦点将集中于版权法领域的损害赔偿责任,运用案例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进行研究,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将包含在不同判决书中的详细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同时运用箱型图等手段协助这个发现的过程,最终揭示出计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案件的"家族相似性"及其差异性,与2005年度形成对比。本文在最后指出,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显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如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率偏高、法院对权利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的支持度偏低、大部分裁判文书对赔偿的表述过于简单,等等,归根到底是受到司法者的悲观者心态的制约。受"软件定价不合理和升级频繁"这种心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试图人为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交易的现象,本文从司法消极主义和经济分析两方面入手,证明这种做法实际上无益于促进"应付费软件的盗版率"的下降进程。
简介:本文从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业视角来考察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与创新。笔者的分析表明,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依靠良性竞争来带动。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为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就应当被严格规制和惩戒,否则将消解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环境;而良性竞争行为,即使其结果对现有竞争格局造成了破坏甚至颠覆、重构,从长远上讲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也很可能是利大于弊。"颠覆式创新"的前提条件是良性竞争,只有基于良性竞争的"颠覆式创新"才可能被鼓励和保护,基于不正当竞争的所谓创新,其颠覆性越强,对整个产业的恶劣影响及辐射效应就越大,也越应当被现行法律所严惩。
简介:目的研究NTFS存储设备的3种数据恢复方式,测试、比较不同方式的恢复效果,促进电子物证检验工作。方法本文针对同一NTFS存储设备,分别使自行设计的NTFS日志检验软件测试基于NTFS日志文件的恢复方式,使用FinalData的快速扫描功能测试基于MFT记录的恢复方式,使用FinalData的完整扫描功能测试基于文件头部存储特征值的恢复方式,比较3种方式的恢复效果,分析各自的恢复原理。结果基于NTFS日志和MFT记录的方式恢复出的信息较全,用时较短,但不适合恢复较长时间之前删除的文件。基于文件头部存储特征值的方式可恢复较长时间前删除的文件,但用时长,不能恢复文件名、创建时间等信息,也不能有效恢复离散存储的文件。结论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3种方式可有效恢复数据。
简介:所谓准用性法条,是指法律实施者在解决个案时,将原本针对a事项且有“比照”、“参照”等外观标识的法条A,适用于与a具有某种程度类似性但又存有差异的b事项的一种特殊的引用性法条形式。这类法条与含有依照、适用、视为、类推适用、根据等字样的法条,有着复杂的交叉重叠关系,需要辨析异同。设置准用性法条的思维基础是一种特殊的类比推理,且只限于类似之中“不及”的情形。准用性法条的价值定位是实现公平正义、提高立法效率、填补法律漏洞、符合事物本质。准用性法条的设置应当简明易解,被准用的法条应该具体,选择辨识程度高的关键词,适时进行法律修改,再增设法条标题。
简介: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包括正义的司法规则、物态化的司法装置、司法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的理性互动以及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评判,法官思维独立、诉讼结构与程序技术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司法公正具有两种评判维度:根据法律规则标准,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在于法律规则是否得到了准确适用;而实质正义标准则对司法裁判予以实质性衡量,要求其同时具有符合道德性和可被接受性。实践中的司法受制于社会条件,司法公正应坚持效用导向。司法效用导向下的论证方法分为三个层次:形式合法律性与逻辑有效性、实质权衡与融贯性论证、法律现时精神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