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产品责任的发生,较其它责任而言,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产生较晚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含义是指,因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①。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最初发端于英美国家,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受到了各国的关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体现新科技的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国际间交往的加强,不仅一件产品可能在几个国家流通,而且一件产品还可能由几个国家生产的零部件组装而成,因此国际间的产品责任案件屡见不鲜。由于它关系到各个国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国际上尤其是西方各国相继制定了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对
简介:刑罚的适用要奉行因时制宜原则最早见之于《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历代统治者对“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理解都体现了“乱世刑重,治世刑轻”的观点。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问题,其实封建社会的“治”和“乱”都是阶级矛盾尖锐或缓和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往往由于统治阶级过分盘剥人民,引起社会阶级矛盾加剧,导致激烈的阶级对抗,于是统治者就用繁苛的立法、加重的刑罚对人民进行严酷的镇压。《史记.夏本纪》记载:“自孔甲以来,诸侯多畔,菜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这里就描绘了一个典型的乱世。但是,历史上为了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和社会阶级矛盾的缓和,也会带来刑罚宽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