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分析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对抗高血压药物的应用。方法:选取原发性高血压的100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应用抗血压药物的种类、名称和用法等,并且对患者治疗期间进行跟踪调查。结果:在10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用药处方中可发现,钙通道阻滞剂、利尿剂、αl-受体阻滞剂、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等药物为常见的抗高血压药物,其中钙通道阻滞剂药物用的频率最高,卡托普利、非洛地平、缬沙坦、氢氯噻嗪这四种是其中最为常见的药物。 结论: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以安全、有效、经济为治疗原则,结合患者自身症状、过敏史等因素进行调整,最终实现患者血压持续控制在标准的范围内。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对重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采取急诊护理路径的临床效果。方法选择我院于2017年5月~2018年5月接收的108例重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进行分组比较,根据护理路径不同将其分为急诊组和常规组,各组分别为54例患者。急诊组采取急诊护理路径干预,常规组采取常规护理路径干预,观察并对比急诊组和常规组的护理满意度以及干预前后焦虑和抑郁评分。结果急诊组的护理满意度50例(92.59%)显著高于常规组41例(75.93%),干预前两组患者的焦虑和抑郁评分均无显著差异(P﹥0.05),干预后急诊组焦虑和抑郁评分均低于常规组,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对重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采取急诊护理路径干预,能够有效缓解患者焦虑和抑郁的心理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的护理满意度。
简介:高血压脑出血的好发部位为基底节区,约占高血压脑出血的60%,病死率和病残率较高,患者预后差[1].我院自1999年5月-2004年5月共收治重症高血压基底节区出血患者49例,均施行开颅血肿清除加去骨瓣减压手术,本文旨在探讨显微外科手术在高血压脑出血治疗中的作用.
简介:摘要目的调查并分析社区原发高血压患者使用抗高血压用药情况,并提出科学合理的用药建议。方法在辖区内选择450例社区原发高血压患者作为此次研究的研究对象。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和实地访问的方式收集数据,分析患者使用抗高血压药物的种类和使用情况。结果450例原发高血压患者使用抗高血压药物670次,主要使用六类药物,使用频率最多的是钙离子拮抗剂(24.92%)。单项降压药物使用的患者有117例;两种降压药联合使用的患者有173例;联合三种及三种以上的降压药的患者有160例,这三种不同用药方式抗高血压的有效率分别是26.00%、38.44%、35.55%。社区原发高血压患者服用抗高血压药物后的不良反应主要包括咳嗽、心悸、水肿、低血钾症等。结论在社区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中,应该加强抗高血压用药规范性,能帮助患者更准确的认识高血压并能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同时合理的用药方式能提高药物的有效率,帮助患者更好地控制病情。
简介:摘要目的比较海岛地区高血压与非高血压者中医体质特点。方法2018年1—6月,采用横断面调查方法对海岛地区常住居民进行调查,最后筛选出原发性高血压患者156例以及健康对照组200例。采用中医体质量表对研究对象中医体质进行调查,比较高血压组与对照组体质分布。结果156例高血压病患者中,阴虚质37例,痰湿质32例,气虚质27例,平和质23例,气郁质17例,阳虚质9例,湿热质6例,血瘀质3例,特禀质2例。其中阴虚质占23.7%,痰湿质占20.5%,气虚质占17.3%,是主要的三类体质。健康对照组以气虚质比例最高,占22.5%,其次为气郁质,湿热质、特禀质、血瘀质。高血压组阴虚质、痰湿质比例显著高于对照组,湿热质、血瘀质、特禀质比例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气虚质、平和质、气郁质、阳虚质比例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海岛地区高血压病患者与非高血压这中医体质特点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掌握高血压病易感体质,对预防、诊断、辨证论治均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并研究社区干血压细节管理对高血压患者并发脑卒中的影响.方法选取我社区卫生中心在2013年1月到2015年9月间收治的146例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73例,常规治疗的基础上,观察组患者予以高血压细节管理,对照组予以慢性病日常管理,观察并比较两组患者的干预效果.结果经过不同管理之后,两组患者的收缩压、舒张压、脉压和管理之前相比均出现了明显的改善,观察组患者的改善更为明显,与对照组相比,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比较观察组和对照组脑卒中的发病率,观察组发病6例,发病率为8.57%,对照组发病18例,发病率为24.66%,两组比较,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对于社区高血压患者来说,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配合高血压细节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患者血压的平稳,降低脑卒中的发病率,值得推广使用.关键词社区高血压;细节管理;脑卒中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315(2015)12-1262-01